113.04月

113.04.11 營利事業有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若以達到一定業績為條件的獎勵或酬庸性質,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約就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之經銷商或客戶招待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依規定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經銷商或客戶。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交際費」新臺幣100萬元,經洽公司說明,係為提升業績而招待經銷商旅遊的支出費用,同時提供招待旅遊的經銷商明細供核,惟經查核發現,帳載費用金額似與某經銷商交易金額有比例關係,公司陳述係為鼓勵業績提升,乃與經銷商約定,全年銷售額達一定標準以上者,即招待旅遊7日之促銷費用,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11目規定,核認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改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經銷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費用時,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的規範,若為有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之費用,除應按其性質列支,尚須保存與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如有前述誤認交際費情事,致未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可減輕處罰。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撰稿人: 劉怡君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8

113.04.11 個人從事商號買賣中古機車應辦理稅籍登記 

近年來國人騎乘重型機車人口逐年增加,部分個人以經營商號型態收購車友重型機車,於住家或租用處所從事中古機車買賣,該行為屬營業行為,應於營業開始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經查獲者,除依規定補徵稅額,亦會有處罰。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若營業規模狹小,每月銷售額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國稅局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營業人銷售額,查定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國稅局每年1、4、7及10月會將營業稅繳款書交付營業人依限繳納;若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由營業人每2個月為1期自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喜好騎乘重機,常與同好交流,且於社群網站分享自己及車友所有各廠牌之重機性能,逐漸吸引同好詢問甲君,甲君於是開始收購同好之中古重機,並租用場地陳列營利買賣,屬經常性營業行為,嗣經國稅局查獲輔導補辦稅籍登記,因甲君未辦理稅籍登記期間平均每月銷售額大於20萬元,除按5%營業稅稅率計算應補徵稅額,並按漏稅額及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處罰。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會持續進行稅籍清查及相關查核工作,籲請民眾營業開始前一定要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遭查獲後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劉盈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0
撰稿人: 張景揮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2

113.04.11 113年4月26日起可至國稅局申請查調11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了!!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民眾4月26日起就可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調112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至該局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查詢,也可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要攜帶的證件如下:
一、親自查詢者:
(一)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核驗,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二)如所得年度(112年)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且已配發統一證號,並於申報年度(113年)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提示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及戶籍謄本(有註記原居留證字號)或居留證影本供核驗。
二、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核驗。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櫃檯服務人員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三、如欲查詢過世親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須由繼承人提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

該局補充說明,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除至國稅局臨櫃申請查調外,5月1日起,亦可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行動電話認證、查詢碼等方式,於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查詢,不用來國稅局喔!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馮建鈞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02
撰稿人:吳亭蓁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30

113.04.11 地震災戶無法如期繳納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多處地區嚴重災情,納稅義務人如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一、請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非線上申辦者可透過該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113.04.11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並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其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交易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