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2月

113.02.23 至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臨時性特賣會,可不必另辦稅籍登記,但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每逢季節變換,許多店家會舉辦換季清倉特賣,如果特賣會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要不要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營業人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考量,毋需在該臨時特賣處所另外設立稅籍,但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營業人舉辦的特賣活動常以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營業人銷售的商品不論有無特價,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113.02.23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作業,申請期限至113年3月15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如因考量個人隱私,不希望他人查詢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3)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請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作業,項目包括(1)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2)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4)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申請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成年(含112年度滿18歲)且111年度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子女、110及111年度連續2年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112年度未滿18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各自申請分開提供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憑證如下:
一、書面申請:請將申請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郵寄、傳真方式遞送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二、網路申辦: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輸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2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個人/綜合所得稅/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線上申請。

該局提醒,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民眾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於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免再逐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電子報稅系統首頁上勾選「分居」欄項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不需再行申請。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戶籍地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113.02.23 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其中僅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餘均應依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仍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並視該營利事業有無補辦結算申報,依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或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未依限辦理A商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催報後已補報,經國稅局核定A商號課稅所得額250,000元,該商號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應以核定之所得額按111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加徵10%滯報金5,000元(課稅所得額250,000元×稅率20%×10%)。甲君對加徵滯報金不服,主張A商號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申請復查後,遭國稅局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駁回。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如有經營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切記務必於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世安利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510
撰稿人:朱玲瑤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511

113.02.23 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已編列預算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應辦理扣繳之支出,於預算年度結束時尚未給付,應於「實際給付日」扣取稅款,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扣取稅款日翌年1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實際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時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2年度編列電機工程規劃預算,規劃案於同年12月10日完成驗收,電機技師於同年月30日請款,但該團體於113年1月8日才將該筆規劃服務費(執行業務所得)匯給電機技師,依上述稅法規定,應於113年1月8日「實際給付」時扣取稅款,113年2月15日前(法定截止至113年2月10日,適逢春節連假順延)向國庫繳納,並於114年1月底前填報113年度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源,責成扣繳義務人之作為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應扣繳之所得時,始負代扣稅款、依限繳納及申報之義務。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楊股長 06-2223111分機8132

113.02.23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之尾牙、春酒,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係屬職工酬勞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的辛勞,於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100台火烤兩用鍋作為餽贈公司員工之春節禮品,取得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318,000元及進項稅額65,900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之費用,與業務無關,依前開規定,不得申請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舉辦尾牙、春酒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