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8,19-算好時間,才不會錯失申請行政救濟的權益!

張貼日期:Aug 20, 2019 12:11:44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對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時,在不同階段各有不變期間的規定,尤其要注意提出申請的期限,才不會錯失自己行政救濟的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6年1至8月間經營網路拍賣銷售勞務,銷售額合計200多萬元,經該局查獲後補稅及處罰各10餘萬元。甲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本件訴願決定書係於107年8月29日合法送達,甲君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8月30日起算,至107年10月29日(甲君住所與行政法院同地區,不另加計在途期間)屆滿,甲君遲至107年10月30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起訴之不變期間,予以裁定駁回。甲君仍然不服,又提起抗告,並主張107年10月29日已將行政訴訟狀以掛號寄出,並没有逾期,有郵局所蓋郵戳為憑等語,但行政法院仍以甲君的起訴狀,行政法院「收文」日期為107年10月30日已逾不變期間,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民眾,各行政救濟階段之申請期限及認定基準均有不同,請不服核定稅捐處分的民眾務必在期限內提出,以免因逾期遭駁回權益受損,各階段行政救濟申請期限表列如附表。

該局最後表示,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檔案名稱:

檔案類型:

檔案說明:

14-07附表.docx

(6KB)

附表

    •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