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3.22營利事業購入或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非屬法定提列備抵呆帳之範圍

張貼日期:Mar 22, 2021 12:39:43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得以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或前3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比率平均數之限度內酌量估列備抵呆帳餘額。惟民間融資業所購入或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並非其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自非屬前揭得預估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近日查得轄內民間融資業甲公司107年度列報呆帳損失6千5百萬餘元,所提列備抵呆帳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中,部分係屬購入及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等提列備抵呆帳之規定,遂重新計算核定呆帳損失為2千3百萬餘元。甲公司不服,申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4款規定,並參照財政部100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0031840號函釋意旨,甲公司購入及融資租賃所產生之債權,並非屬其自身銷售商品或勞務而產生,收現性無法合理估計,且該債權之收益係於到期收回時認列,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尚不得預估提列備抵呆帳,應俟該等債權到期無法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入或融資租賃債權,請正確計算及申報認列呆帳損失。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