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2.19營利事業取得各項補助款,應列其他收入

張貼日期:Dec 19, 2019 6:33:11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各項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由於現行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取得之?助津貼或政府補助款者,並無免納所得稅規定,因此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由於近年政府為促進舊車外銷並減少老舊車數量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實施汽機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營利事業如符合規定而取得減免貨物稅之補助款,請確實依規定如實申報,如漏報該筆補助款收入,致短漏報所得,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以免發生補稅處罰情事。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張淑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