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02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超過限額者,請記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補稅受罰

張貼日期:Dec 02, 2019 7:37:55 A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及其配偶107年度計有綜合所得淨額80餘萬元及海外所得700餘萬元,惟甲君於108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其查調所得資料並無前揭海外所得,故僅就查得之所得資料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國稅局應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範圍,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有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依該條例繳納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翁股長06-229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