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16營利事業列報交際性質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應併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

張貼日期:Dec 16, 2019 3:6:21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支付屬於交際性質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十分普遍,該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列支。

中區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費、禮品餽贈,列報於其他費用中,經查核為該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餐敘、年節禮品餽贈等支出,因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限額,而將部分金額申報於其他費用中,以規避交際費限額核算,依規定予以轉正後將超限部分金額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過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除被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張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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