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23營利事業債權因和解致無法收回,可取具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

張貼日期:Dec 23, 2019 2:3:3 A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倘因與債務人和解致無法收回者,應取具法院或商業會、工商會的和解證明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取具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其中因債權和解致不能收回者,如為法院的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的和解或訴訟上的和解,應有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應有和解筆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應有法院審查核定之調解文件,倘自行和解僅取得和解協議書及律師憑證的證明文件,則不能據以認列呆帳損失。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債權和解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邱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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