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7,24-共有之房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仍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張貼日期:Jul 29, 2019 11:11:23 P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應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亦不論是否符合經財政部公告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並應據實繳納,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其他共有人於106年3月27日取得房地之所有權,而其他共有人未經甲君之同意,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06年8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局以該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稅範疇,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之期限申報納稅,原以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應按45%之稅率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惟考量其符合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乃按稅率20%核定補徵稅額60餘萬元,並處罰鍰30餘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他共有人未經其同意即出售系爭房地,並非故意漏未申報,請准予免罰云云。

該局說明,考量個人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如適用短期高稅率(35%或45%)顯然未盡合理,如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則可改按稅率20%課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甲君與他人共有之系爭房地於106年8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而出售,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稅率可由45%降為20%,惟甲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即106年9月30日)前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其未依限申報納稅,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甲君尚不得以前述非自願性因素為由而得免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納稅額並應一併據實繳納,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且有漏稅情事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