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21營利事業買賣不動產要保留相關憑證,避免多繳稅

張貼日期:Oct 21, 2019 3:57:43 A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買賣不動產,應保留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並依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買賣不動產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書及相關收付憑證,例如買進及賣出之房屋及土地款交易憑證、仲介佣金給付證明、修繕裝潢支出證明、過戶時所支付之稅費單據等,才能核實列報為賣出不動產的成本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有購入不動產後,經整修再予出售情形,亦應保留相關整修交易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才能核實認定出售資產損益,如未能提出交易相關資料,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不動產買賣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買賣不動產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如收到稽徵機關補報通知,亦應於期限內與稽徵機關聯繫瞭解如何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