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8,23-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張貼日期:Aug 28, 2019 3:15:48 AM

高雄許先生來電洽詢:因家中長輩過世,遺有一家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繼承人想繼續經營,其遺留的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242】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612811 撰稿人: 梁嘉妤 聯絡電話:(07)3614112 分機 5215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