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5.13營利事業各種違規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張貼日期:May 13, 2019 2:1:4 AM

    •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發生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該所最近查核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當年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繳納之罰鍰50萬元列為非營業費用,依前述法條規定,此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乃予以剔除後補稅8萬5千元。

      • 國稅局提醒,常見的類似錯誤還包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被查獲短漏稅的罰鍰等,同樣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邱股長 06-7230284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