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10電視或網路平台銷售商品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

張貼日期:Dec 10, 2019 3:50:31 AM

隨著網路及電視等媒體多元化發展,民眾利用電視及網路購物蔚為風行,為保護消費者權利,各網購電商及電視購物業者紛紛於銷售平台主打商品鑑賞期7日,不滿意免費退貨之方案,網購及電視購物業者於發貨時所開立發票,不隨商品寄送,而是於鑑賞期後另行寄送予消費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得於鑑賞期後寄發。因網路及電視購物與一般到店實體交易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確實確認過商品,如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鑑賞期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造成買賣雙方困擾,因此,營業人如於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頁明白揭示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保有鑑賞期,則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商品鑑賞期滿後再寄送與消費者。

該局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除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銷售貨物之發票記得交付消費者,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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