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6.25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減半課徵

張貼日期:Jun 25, 2019 9:10:32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規定,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台股當日沖銷證券交易稅減半課徵措施原定自106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1年,107年 4 月 27日修正再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稅率由3?調降為1.5?,並將適用範圍由證券商受託買賣擴大至證券商自行買賣的現股當沖交易也可適用,以活絡證券市場,增加其流動性,提升臺股量能。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6月10日上午9點購買2張A公司股票,又在同日上午10點購買3張A公司股票,並於同日上午11點及下午1點分別出售1張及4張A公司股票,故甲君當日出售5張A公司股票即可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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