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2022.02.25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租賃改良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產業經濟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是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向他人承租房屋而增建租賃改良物,雖租賃改良物為建物之一部分,但因該建物非由其興建或購置,故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支出2,600萬元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經該局查核其中1,500萬元為百貨公司櫃位或向他人承租店面門市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該櫃位或門市裝潢工程為租賃改良物,故核定調減1,500萬元及補徵稅額75萬元(1,500萬元×5%)。

  該局提醒,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2022.02.25繼承房地及貸款,因無力清償而出售時,如何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高雄李小姐來電詢問,108年10月繼承其父106年購入房地,嗣因無力償還其父所遺房地貸款,並於110年9月出售該房地償還銀行貸款,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 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且確由該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核屬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該額外負擔得於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又因該未償債務係由繼承而來,如於繼承後5年內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所稱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適用20%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108年繼承其父106年購入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該房地貸款餘額600萬元,李君110年以1,000萬元出售該房地時(假設:必要費用為30萬元;108年至110年物價指數未調整;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李君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房地之課稅所得計算如下:

(A)房地交易所得=售價1,0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30萬元=670萬元;

(B)繼承取得房地之額外負擔=實際負擔貸款餘額6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300萬元,

(C)應課稅所得額=(A)房地交易所得670萬元-(B)額外負擔3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270萬元,

應納稅額=應課稅所得×適用稅率=270萬元x20%=54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繼承房地後,為擔保自己之債務,才以該房地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貸款,不適用上述房地交易所得額外負擔減除規定。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許美惠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53

2022.02.24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111年1月1日正式啟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各地區國稅局自109年7月1日起提供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服務,並自110年9月1日起由國稅局統一回復民眾金融遺產資料,今(111)年1月1日起服務再創新,國稅局從「被動受理申報」轉換為「主動協助申報」,推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暖心服務新措施。

該局說明,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將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民眾如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可選擇線上登錄,或採簽章寄回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或就近洽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即可完成申報。該項稅額試算服務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適用對象: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二、適用條件:

(一)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三)遺產種類限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與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且符合相關條件者。

(四)扣除額限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扣除額,且符合相關條件者。

(五)沒有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情形(如已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等)。

三、申請方式: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線上申請或向任一國稅局、六都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櫃檯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一併申請延期申報及適用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提供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稅額試算內容或尚有其他應調整事項,或有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情形者,仍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許科長 06-2223111分機8007


2022.02.24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及「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各項服務之申請期間自111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15日止。

為方便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今(111)年5月首次報稅之首報族如要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或已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如要申請不適用、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申請變更郵寄地址等等,或民眾如有特殊原因,不希望讓家戶其他成員查調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請特別留意國稅局受理申請時間自今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要申請上述服務,除可採用書面方式(申請書格式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下載使用)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外,亦可於今年2月15日零時起至同年3月15日24時止採用網路申請方式,不受限於國稅局的上班時間,且可免除往返奔波之舟車勞頓,省時又方便,民眾可多加利用。

該局特別將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服務之申請項目及申請方式整理如附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科長 06-2298037

2022.02.24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金之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喔!

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坊間租車業者藉此打出「用租的比用買的還划算」促銷廣告,吸引營業人將乘人小客車改以租賃方式取代購買,以獲取租金之進項稅額來扣抵銷項稅額。但財政部於111年1月7日發布令釋,乘人小客車有5種情形,其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規劃購買或租賃車輛時,要注意納入考量。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與租車業者訂立合約,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將依上述規定實質審認,與合約外觀為「租賃」無關。舉例來說:A公司與租車業者訂定租賃合約,約定以每月1萬5千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期3年屆滿後,該輛汽車即無條件歸A公司所有,此種租賃方式即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至於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同時符合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及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項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最後提醒,營業人視各項需求規劃租車好還是買車好,雖租稅誘因是考量因素之一,還是要仔細審酌租約內容實質是否符合可扣抵之規定,以免喪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租稅小確幸。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李科長 06-2298048


2022.02.24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二要件,即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至員工入住宿舍後使用水電及瓦斯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產生多寡差異,具有個別報償性,且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向乙公司承租房屋免費供居住外縣市或外籍員工使用,其約定宿舍之水電、瓦斯費由甲公司負擔,倘甲公司未限制宿舍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係為統一集中管理員工所需,則甲公司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乙公司10,000元之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所支付宿舍之水電費及瓦斯費,則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其所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發現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5)

2022.02.24經營網路交易,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疫情嚴峻及網路購物的便利性,使網路交易日益活絡,該局提醒在網路上經常銷售商品或勞務的賣家,因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月查定銷售額乘以稅率1%,按季核定發單課徵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各式生活用品及食品等,經該局查得自109年2月份起每月銷售額均高達100餘萬元,已符合使用統一發票之標準,惟甲君一直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該局乃就查得資料核定甲君當年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5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額75萬餘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其後甲君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使用雲端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運用網路平台經常銷售商品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如已達應辦稅籍登記標準,請即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民眾及營業人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 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40)

2022.02.24個人購買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持有期間不含預售階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之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縱預售屋係於104年12月31日前向建設公司訂購,若取得成屋之房地所有權登記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該房地出售即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持有期間,該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李小姐於104年1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即預售屋契約),建設公司於106年1月1日建築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李小姐取得成屋後,於110年8月1日出售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雖李小姐自104年就訂購該預售屋,然因成屋取得日為106年1月1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又成屋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李小姐110年8月1日出售房地時,其持有期間為106年1月1日至110年8月1日(4年7個月;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稅率,不可併計預售屋階段之期間(104年1月1日至110年8月1日;6年7個月;超過5年未逾10年)而適用20%稅率,申報此類案件務必注意持有期間之計算。

高雄國稅局提醒,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屬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買賣預售屋,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若出售時該預售屋已轉換為成屋,出售該成屋,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姸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李香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

2022.02.23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至111年3月18日,尚未申請延期或兌領者,請儘速兌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為111年3月18日,尚未兌領之受退稅人,請儘速於111年3月18日前(含當日)持退稅憑單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如受退稅人逾該日仍未提出兌領,則無法再申請展期,須由國稅局另改開立有效兌領期限為1年之國庫支票予受退稅人。

  該局說明,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分3批次寄出,其兌領有效期限各為110年9月30日、110年12月30日及111年3月18日。截至111年2月18日,臺北市納稅義務人尚有7,673件未兌領退稅款(其中屬第1批者3,085件、第2批421件及第3批4,167件)。如民眾持有第1批及第2批退稅所填發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請於111年3月18日前持該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向原填發退稅憑單的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並於111年3月18日前持已展期的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退稅款;如民眾持有第3批填發之退稅憑單,亦請於111年3月18日前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惟金融機構通常營業時間僅至下午3點半,請民眾一併留意。

  該局指出,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兌領方式尚有不同,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者,受退稅人得於退稅憑單背面簽章後,持向臺灣銀行即可兌領現金;憑單金額達5,000元未達20,000元者於憑單上加印雙平行線,達20,000元者除加印雙平行線外,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受退稅人須將退稅憑單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國庫支票則在票面上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受退稅人僅得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無法直接持退稅支票提領現金。因此,退稅憑單在流通上較為便捷,請民眾把握退稅憑單兌領期限。

  該局呼籲,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可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遭郵寄招領或被冒領情事,尤其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奔波,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2022.02.23營利事業對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應開立免扣繳憑單

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年初時捐贈100萬元予某慈善機關,並取得該機關開立之捐款收據,是否應於次年1月開立免扣繳憑單予該慈善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時,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將受領機關團體名稱、住址、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機關團體。

該局亦提醒營利事業,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該事業之負責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事業之負責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黃修怡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6


2022.02.22機關團體投資境外基金,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來銀行存款利率較低,機關團體因利息收入大幅減少,為增加收益或獲取更高額利潤,投資境外基金,致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財團法人108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財團法人運用基金及各項收入投資於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之境外基金,獲配海外利息所得500萬元,因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遭否准免稅,致當年度補徵稅額6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應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無法免納所得稅。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2022.02.22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並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日前查獲A君於108年度出售其所有坐落於大陸北京之不動產收入換算新臺幣(下同)約為2,500萬元,扣除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約為300萬元,A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向該局主張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採網路申報下載所得資料並無出現上述財產交易所得資料,並非故意漏報,然因該筆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納稅義務人臨櫃申請或透過網路下載之所得資料,而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依實際交易收支情形,自行列入綜合所得總額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該局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65)

2022.02.21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須補繳全部所漏稅款,始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形,若僅補繳部分所漏稅款,無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降低裁罰倍數。

  該局指出,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係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或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則分別降低為1.5倍及2倍。依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00年令)規定,裁罰倍數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6月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39,623元,並處2.5倍罰鍰3,099,057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於復查決定前補繳稅款1,000,000元,可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按繳納金額占全部繳納稅款相對金額比例降低裁罰倍數。惟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規定,甲公司並未補繳全部所漏稅款,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嗣經該局輔導,甲公司將賸餘239,623元稅款全部繳清,復查決定爰改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為2,479,246元,追減罰鍰619,811元(3,099,057元-2,479,246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取具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 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2022.02.21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持有5年以下之房地,須符合財政部公告自住房地之要件,方能適用20%稅率。

 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1年多前購入的臺南房地,因升遷調職至臺北,今(111)年2月間出售該房地,是否可適用非自願性因素較低稅率20%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的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地交易所得可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財政部已以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有7種情形可適用上述較低稅率20%,其中第1種是個人 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因素,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說明,林先生係於109年10月6日購入臺南房地,嗣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北部縣市,乃改變原欲自 住之目的,於111年2月10日出售該房地,但是,因林先生與其配偶皆未設籍於該房地且無居住之事實,不符合財政部上述公告自住房地規定之要件,因此無法適用較低稅率20%,又因其持有該房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是應按稅率 45%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是有所得或虧損,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欲瞭解更多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sa.gov.tw),於首頁點選「房地合一專區」,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阮股長 06-2298076

2022.02.21個人透過網路平臺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分國籍,皆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已成今日最熱門的交易模式,許多外籍人士也跟上風潮,紛紛透過網路交易平臺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惟應留意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又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為來高雄就學之外籍人士,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即於108-110年間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並查得其銷售貨物之金流、物流及居留地皆在境內,期間銷售額高達2千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額1百餘萬元外,並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嗣甲君雖已離境,不再繼續從事銷售行為,但相關稅款、罰鍰繳款書仍依相關規定囑託外交部合法送達其國外地址,使其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透過網路平臺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分國籍,凡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皆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營業所在地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相關稅賦,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另外籍人士縱使於銷售事實發生後離境,凡經查獲,相關稅款、罰鍰繳款書仍會向其國外地址辦理送達,並無倖免。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田倢安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92


2022.02.18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購買靈骨塔,無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僅取得對該靈骨塔塔位之使用權,嗣後轉讓該塔位使用權獲取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以200萬元購買○○靈骨塔塔位使用權,並以本人為登記名義人,於108年間以500萬元轉讓該靈骨塔塔位予乙君,甲君誤以為塔位交易係土地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致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出售該靈骨塔塔位使用權獲取之利益為3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民眾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2022.02.17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其中屬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土地出售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或第4條之4房地合一稅制課徵所得稅,其屬前者免納所得稅者,方可將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欄位,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以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度出售4筆土地產生利得300萬元,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處分資產利益」項下,且未區分出售4筆土地之取得日,全額列於申報書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300萬元,嗣經該局查得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為108年,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該局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計算出售土地利益或損失時,務必留意土地取得日,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2022.02.17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多利用E化方式繳納稅款或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已逾查定課徵營業稅繳款書上所載之繳納期限,無法在便利商店繳納,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係按季開徵,目前繳稅管道多元,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除可持繳款書至便利商店(限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及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營業人可透過行動裝置或下載「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台灣Pay、ezPay簡單付、中國信託i繳費及Home Bank、永豐銀行大咖APP、高雄銀行行動e點通、三信商銀行動Plus、玉山銀行玉山Wallet、台新銀行行動銀行、元大銀行),或利用八大公股行庫行動網路銀行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稅。各種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背面說明皆有詳載,請多加參考運用。

  該局指出,雖然目前有多種便利繳稅之管道,但仍常有營業人忘了如期繳稅,逾期繳納除僅能於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額外負擔逾期繳納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營業稅滯納利息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申請帳戶扣款繳稅只需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填妥資料並蓋用印鑑章後,向該局申辦即可,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即可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2022.02.17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記載錯誤,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可於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適用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回,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並加註「作廢」字樣,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前揭作廢之發票,營業人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受人為個人消費者,因統一發票上未記載買受人資訊,營業人常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可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舉例,甲餐廳銷售餐點與個人消費者,因新進工讀生不熟悉POS機操作方式,誤將銷售金額99元輸入為9,999元,經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發票,甲餐廳可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依實際銷售金額99元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個人消費者,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形,可依上開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受罰;但須留意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聯絡人:審查四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2022.02.17營利事業研發支出欲適用投資抵減優惠者,請注意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如欲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0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1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0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聯絡人:審查一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2022.02.16營利事業預收貨款於交易完成時應轉列營業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其依照買賣契約約定,在交付貨物或提供勞務前向客戶預收定金或預收全部款項,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營業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帳列預收貨款偏高,經進一步查核,其中一筆預收貨款150萬元,係甲公司於106年6月15日接受乙公司訂購機器設備,雙方簽訂買賣契約約定在出貨前預收全部貨款,甲公司於108年1月已按約定履行合約,將該機器設備交付乙公司使用,因收入已實現,故預收貨款應轉列收入,惟甲公司並未轉列致漏報營業收入,該局除調增營業收入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預收貨款,應注意有無交易已完成而未轉列營業收入之情形,以免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列報營業收入及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73)


2022.02.15包作業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日前接獲承包商來電詢問,因承包工程逾期完工需支付違約罰款,如以工程款抵付罰款,可否主張未實際收到工程款而免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如因違約而以工程款抵付罰款,仍應依發票開立時限表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承包商承包工程合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工程訂於110年9月1日動工、11月30日完工,分3期於次月10日請款,每期應收價款為100萬元,另約定逾期完工需支付100萬元罰款,嗣因承包商作業疏失延至110年12月5日完工,並表示違約罰款將以第3期工程款抵付。依工程合約及發票開立時限表規定,承包商應分別於110年10月10日、11月10日及12月10日開立發票,惟承包商誤以為未向業主請款即可免開發票,而未依規定於110年12月10日開立發票,並於111年1月17日前報繳營業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違章予以補徵營業稅5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承包工程時,如發生違約而以工程款抵付罰款情形,其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並不得因此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李建和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03


2022.02.15米酒水酒精成分未超過0.5%免繳納菸酒稅,但仍須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產婦坐月子使用的米酒水,究竟應該申報繳納菸酒稅或貨物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因此米酒水之酒精成分如未超過0.5%,非屬菸酒稅法所稱之酒類製品,免課徵菸酒稅;反之,若酒精成分已超過0.5%,應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米酒水酒精成分如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雖不用課徵菸酒稅,但仍屬於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欲生產酒精成分未超過0.5%米酒水,應於開始產製前先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規定之期限申報及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2022.02.1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 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 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故當夫妻一方死亡時,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者,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並得於申報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存款200萬元,該資金續存於配偶銀行帳戶,屬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但甲君死亡時應視為甲君之遺產課稅,甲君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該資金200萬元為甲君配偶無償取得,且非被繼承人甲君現存的遺產,均不列入雙方之剩餘財產中計算請求權金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宜注意被繼承人及配偶之財產取得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2022.02.14110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期限至111年3月15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作業,項目包括(1)申請人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不提供本人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間自111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至111年3月15日止。

該局說明,凡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含110年度中年滿20歲)且109年度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子女、108及109年度連續2年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110年度未滿20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一、書面申請: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或將申請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郵寄、傳真或遞送方式辦理。

二、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同意之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憑證或輸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民眾申請分開或不提供作業,申請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或不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0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分開提供作業,請民眾特別注意。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2022.02.13自111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受理申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相關項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首次申報綜合所得稅納稅人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111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已註冊內政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110年度有下列情形將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應於今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1.結婚、離婚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

2.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

3.有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

4.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試算所得資料範圍的所得。

5.列舉扣除金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

6.有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7.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8.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9.有投資抵減稅額。

10.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該局最後提醒,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全年開放受理申請,但3月16日以後申請之案件,於次一年度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方能適用,請民眾多留意時程。另外如有前述不適用情形者,即便提出申請,仍不會提供稅額試算服務,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電話:04-7274325轉203


2022.02.13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調增為19.2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並於今(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表示,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訂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服務管理課 黃仁楷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518

2022.02.11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應課稅的所得額。但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者,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計算。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期純益額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108年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300萬元,因108年度有投資國內公司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100萬元,甲公司109年度全年所得額800萬元,於計算虧損扣除額時,應將投資收益100萬元自核定虧損300萬元中抵減後,申報108年度虧損扣除額為200萬元(即300萬元-100萬元),扣除後109年度課稅所得額為600萬元(即800萬元-20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之虧損時,除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的要件外,更應注意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純益額,才是正確申報方式,以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06-2298018


2022.02.11夫妻分居或離婚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若經雙方協議未果,將按監護登記等事證作為認定標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或夫妻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重複列報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時,應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稽徵機關將按監護登記等各項順序作為認定標準。

  該局指出,財政部於109年10月15日發布令釋,夫妻分居或離婚,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又「實際扶養事實」 係依據夫妻實際負責子女日常生活起居、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等扶養事實綜合判斷,據以認定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該局舉例,甲君與其前妻109年間離婚,因雙方未協議2人所生未成年子女由何人列報免稅額,監護權亦尚未釐清,甲君與前妻各自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皆列報子女免稅額致有重複,經查該子女確係與其前妻同住並受其扶養照顧,而甲君僅有支付生活教育費用並未與子女同住,該局乃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並予以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分居或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以免產生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2022.02.10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須留意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者,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除雙方簽訂之合約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如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另應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支出80餘萬元,僅提供合約、居間仲介之往來文件及外幣結售新臺幣現鈔之水單。因款項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且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甲公司無法提示該國外代理商出具之收據及其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之證明文件,故遭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留意保存應取具之合法憑證,以免因不符合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3)

2022.02.09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條文,自111年1月1日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部分營業人之販售機臺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財政部另就目前未具有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之自動販賣機訂定1年或6年輔導期限,為使民眾更能快速掌握本次修法重點,該局也製作說明表如附件。

該局特別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利用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營業人,若採用的販賣機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在完成設備汰換或程式修改前,應依所適用之輔導期間儘速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標示貼紙,並逐一張貼於販賣機明顯位置,以曉示消費者各販賣機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00

撰稿人:孫楓菱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

2022.02.08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最近查核某補習班108年度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800,000元及伙食費26,0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補習班費用。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申報各項費用時,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0)

2022.02.07110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作業,受理期限至111年3月15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作業,自111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至111年3月15日止,有需求的民眾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申請,或臨櫃向稽徵機關申請。

  該局說明,民眾申請「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項目包括:(1)申請人本人與配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不提供申請人本人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申請人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凡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成年(含110年度中成年)且109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子女、108及109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如未成年者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請。另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申請人申請本項作業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申請人或其配偶,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將「無法查詢」申請人本人的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詢時,僅能查詢其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詢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資料者,須另行提示委任書及雙方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詢。

  該局呼籲,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前開各項需求者(相關注意事項詳附表),請把握於111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