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彙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稅務申辦案件錯誤態樣彙整表」(111年1月至12月)1份,轉請參考並請轉知所屬會員注意,以提升執業品質,請查照。
依財政部賦稅署112.03.02臺稅稽徵字第11204534800號函
主旨:檢送「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公布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相關訊息,轉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內控政策洗錢、資恐及武擴名單之監控視情況隨時修正。
一、FATF於新加坡籍主席T. Raja Kumar任內第2次大會於本(112)年2月24日辦理完竣,會終公布提列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如次:
(一) 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參附件1: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24 February 2023,即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所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及緬甸。FATF表示該等國家或地區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存有重大缺失,呼籲各國應加強盡職調查及採取與風險相稱之反制措施。
(二)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參附件2: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24 February 2023,即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所指「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阿巴尼亞、巴貝多、布吉納法索、東埔寨、開曼群島、剛果民主共和國、直布羅陀、海地、牙買加、約旦、馬利、莫三比克、奈及利亞(新增)、巴拿馬、菲律賓、塞內加、南非(新增)、南蘇丹、敘利亞、坦尚尼亞、土耳其、烏千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葉門;FATF另公告不再適用加強監督程序之國家或地區:柬埔寨、摩洛哥。
二、前揭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刻正與FATF積極合作以解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缺失,FATF不要求實施加強盡職調查,惟應考量各該國家或地區相關風險資訊。
三、檢附FATF前揭公告資料
(一)附件1: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24 February 2023。
(二)附件2: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24 February 2023
※務請教育所屬會員,上述資恐防制資訊可至下列網址查詢:
1.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網站查詢https://www.mjib.gov.tw/mlpc
2.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洗錢防制查詢系統https://aml.tdcc.com.tw/AMLAMF/login.html
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112.03.01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20002039號函
主旨:為維護租稅公平,中區國稅局將於112年4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請轉知貴會會員輔導其代理稅務申報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因疏忽有逃漏稅捐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報及補繳事宜,轉請查照。
主旨:檢送112年2月份「防制洗錢最新法規及新聞稿」電子檔,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周知事務所員工。
說明:
一、旨揭電子檔請轉知所屬會員事務所,建立防制洗錢觀念,落實防制洗錢相關工作。
二、旨揭電子檔僅供會員參照,版權所有,不得置於公開頁面供人下載。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電子檔,主辦局(中區國稅局)已置網站,轉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