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拍賣房屋,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張貼日期:Jul 01, 2020 4:0:2 AM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依契稅條例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拍定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應於買賣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其申報起算日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算。

      •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另外若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總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更新日期:10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