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12供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期間適用稅率釋疑

張貼日期:Nov 12, 2019 7:16:43 AM

    •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停業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期間,在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二)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應按變更後用途,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稅率,予以核課房屋稅。

      •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5,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