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25閒置資產仍應續提折舊

張貼日期:Nov 25, 2019 7:13:5 AM

臺南市黃小姐來電詢問:任職的公司104年1月1日取得房屋1棟,成本1,100萬元,估計殘值100萬元,耐用年數20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自108年1月1日起因故閒置轉列其他資產,則公司108年度是否可續提折舊?應列報當期成本或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0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黃小姐任職公司所有之該棟房屋,本(108)年度起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折舊提列採用平均法,本年度仍應就該房屋計提折舊50萬元【(1,100萬元-100萬元)/20年】,並依房屋原係供生產或辦公使用,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固定資產如有閒置,應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當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分局張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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