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03產製廠商於產製酒品前,應如實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

張貼日期:Dec 03, 2019 8:20:17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產製廠商電話詢問,如以玉米為原料製成酒品,其課稅類別是否為料理米酒?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料理米酒係以米為原料,如以玉米或其他糧穀類製成之酒品,非屬料理米酒,應依投入原料、添加物及其製造過程歸屬類別;如以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則屬其他酒類。另已核准登記之酒品,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如僅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國稅局備查。

該局特別呼籲,產製廠商請自行檢視已核准產品登記之酒品實際製造過程、投入原料、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是否相符,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或有短漏報菸酒稅情事,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03 更新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