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17個人單獨出售大樓停車位,如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張貼日期:Dec 17, 2019 7:27:5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於105年以後僅單獨出售大樓停車位,若該停車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於出售停車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有交換屬房地合一新制停車位之情形,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因此與他人交換停車位,其性質等同出售,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車位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來計算損益,縱使發生虧損,仍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張家銘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