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14營業人於開立發票時務必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受罰

張貼日期:Nov 14, 2019 4:1:58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應按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108年6月15日起購買節能電器可檢附購買證明及有關資料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發現營業人未於民眾檢附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前揭之規定,該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吳偉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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