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21自108年1月1日起,薪資收入如有符合一定條件之必要費用,得予減除

張貼日期:Oct 21, 2019 4:1:57 A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總統108年7月2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薪資所得計算可以採定額減除或必要費用減除擇一擇優適用,並自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薪資所得計算規定,所得人可採定額減除方式,即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20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倘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所得人得選擇舉證必要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上述得自薪資收入舉證減除之必要費用如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基金公司專業經理人,108年度薪資收入800萬元,為瞭解最新法規及金融商品操作,以提升其專業技能,自費參加政府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之專業課程,當年度支付進修課程費用30萬元,甲君可列報進修訓練費上限為24萬元〔(800萬元×3%)<實際支出3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故甲君得擇一擇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其薪資收入800萬元中核實減除必要費用24萬元,申報薪資所得776萬元。

該局最後表示,上開修正規定追溯自108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所得人如有前述3項與提供勞務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必要費用支出,可蒐集相關證明文件,俾採最有利之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