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月

110.11.16-營利事業應就全部國外所得額核算國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赴海外投資,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可扣抵稅額,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而其國外所得之計算應按全部國外所得(包含國外虧損)計算而非按個別國家來源所得核算其可扣抵的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其中包含A國分公司課稅所得180萬元,由於該A國分公司課稅所得已依當地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36萬元,且已取得A國稅務機關所發給之納稅憑證,爰甲公司於申報時亦列報國外可扣抵稅額36萬元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除A國分公司課稅所得額外,尚列報其在B國所設分公司之課稅損失200萬元,經依前揭規定重新核算108年度全部國外來源所得應為虧損20萬元,並無增加國內結算應納稅額,爰核定國外可扣抵稅額為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計算稅額扣抵上限之相關規定,以免因計算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110.11.15-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因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時,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案件,會核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該文件僅係海關押款之證明,非屬載有營業稅額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及第33條規定,不得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水產批發,於109年5月時進口活體貨品,採押款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後先行辦理進口貨物通關,並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雖然該收據已加註「本收據聯請勿持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警語,但甲公司仍誤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申報扣抵109年5月至6月(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持「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扣抵聯,並於稅費繳納日期(非放行日)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110.11.14-財政部110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 萬人響應熱情開跑!

財政部110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今(14)日清晨分別於凱達格蘭大道及大佳河濱公園盛大開跑!由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及第一金控邱董事長月琴等人帶領萬名跑者一起健康向前跑,以行動支持並鼓勵民眾參與「捐發票做愛心」!

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舉辦至今已邁入第12年,今年由財政部與第一金控共同主辦,不同往年在全國各地舉辦5場,今年僅此一場!除9K挑戰組及4K休閒組外,並新增21K半馬組,更首創總統府及大佳河濱公園雙起跑點的先例,吸引眾多跑者熱情響應,而本次活動的主題「2021活力臺北RUN 雲端發票FUN第一」,呼籲大家消費時除了要主動索取統一發票,更鼓勵民眾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共同為下一代節能減紙愛地球。

活動現場由第一金控、公股事業及許多行政機關等設置宣導攤位,提供多項闖關遊戲、有獎徵答及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體驗,更精心安排舞臺節目及抽獎活動,路跑沿線有社區團體組成啦啦隊,替選手們加油打氣,為跑者歡呼!

在第一金融集團同仁們及跑者的熱情參與及發揮愛心之下,共募集發票716,888張,全數捐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肯愛社會服務協會、財團法人台北市自閉兒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等家寶寶社會福利協會及其他各地之21個受贈團體,藉由每一位民眾捐出發票累積的愛心,發揮協助弱勢團體的力量,讓民眾度過一個有愛心又健康的假日早晨。

(聯絡人:服務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110.11.12-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抵償所積欠債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是以,營業人將其貨物與債權人協議用於抵償所積欠債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債權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因一時資金週轉不靈,無力償還積欠乙君之債務,雙方遂協議以甲商號帳上之存貨一批成本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市價10萬元之貨物清償所欠債務,因其性質與甲商號銷售貨物行為相同,甲商號應依規定開立1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就短漏開之銷售額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110.11.12-營利事業將預收貨款列為營業收入之時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接獲來電詢問,該公司近日發現108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100萬餘元,且於108年度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貨款100萬餘元,經查銷貨之機器設備已於109年交付,惟109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109年度資產負債表中,該如何處理?

該局納保官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局納保官進一步說明,上開營利事業銷售的機器設備已於109年完成交付,務必轉列當年度收入,如有未依規定將以前年度預收款轉列於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的情形,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並就更正後增加之應補徵稅額加計利息補繳後向國稅局更正申報,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該局納保官提醒,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預收貨款情形,務必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對於上述事宜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賴麗庭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114

110.11.11-保單之受益人非要保人時,其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惟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有受領非死亡之保險給付合計1,655萬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加計所得淨額20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張君基本所得額1,675萬元及基本稅額為201萬元【(1,675萬元-670萬元)×20%】,減除張君已自行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核定張君漏報保險給付應補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80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給付非屬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110.11.11-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孳息是否應扣繳所得稅?

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委來電詢問,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孳息是否應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管委會之成立經管轄主管機關備查,且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免扣繳所得稅款。管委會得備齊主管機關核准報備公文書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組織章程或住戶管理規約,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稅款證明。惟除收取管理費之外,如尚有其他營利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另舉例補充說明,A大廈管委會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部分,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降低臨櫃申辦之接觸風險,建議多利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既便利又安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吳素敏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

110.11.10-納保協助最貼心,權利保護不擔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主要係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權益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該局109年度受理納保案件計174件,今(110)年截至9月底已受理184件,已高於去年,且在滿意度調查上多數納稅者表達非常滿意,納稅者申請納保官協助之意識及信賴已逐步提升。

  該局說明,納稅者可以書面或口頭等方式申請納保官協助,申請作業簡易方便,有關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已公告於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及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父親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因不符規定經國稅局剔除補稅,甲君主張其父親持有重大傷病卡,住在醫院長期照護病房,並檢附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累計達90日繳費收據影本,尋求納保官協助。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發現該醫院並非屬合格的住宿式服務機構,甲君所檢附之文件不符規定,然納保官發現,甲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可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該手冊早已過期,因甲君不瞭解申請鑑定程序,納保官即主動洽詢區公所並提供申請鑑定相關資訊,建議甲君可重新申請鑑定及提出其父親住院時病症與持續期間相關證明文件供權責單位審酌。甲君依納保官建議,取得相關證明,雖原申報之長照扣除額無法認列,惟可增列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該局重新核認結果無應納稅額,因而免除其補稅困擾。

  該局強調,為保護納稅者權益,強化納保官協助解決稅務爭議之效能,提供妥適必要之協助,目前該局總局及其分局、稽徵所皆配置有納保官,期透過納保官之服務,進一步保障納稅者權利,共創徵納雙贏,營造優質賦稅環境。

(聯絡人:法務一科施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110.11.09-營業人銷售貨物預收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發貨前收取價款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取貨款者,應就預收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6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皮製沙發1套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10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應於收取該訂金時,先行開立金額3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君;嗣後於110年8月底將該沙發送交甲君時,再就剩餘價款開立金額7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訂金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110.11.09-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退稅申請期限放寬規定,即將於111年1月10日到期!

羅先生詢問:我在110年2月購買新機車及完成領牌登記,並於4月20日報廢出廠4年以上舊機車。聽說申請退還新機車貨物稅,必須在舊機車報廢後6個月內提出,我因一時疏忽未於期限屆滿(110年10月20日)前提出申請,是否只能將該租稅優惠讓給舊機車報廢後6個月內有購買新機車的親友去申領,有無其他補救之道?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機車報廢或出口並購買新車,申請減徵退還每輛新車貨物稅最高4千元之優惠措施實施期限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同時取消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及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須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限制,並追溯自110年1月8日起適用。另110年7月9日發布生效之「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則配合修正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

依據本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中古機車換購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符合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但慮及部分符合修正後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須於本辦法發布生效後才能據以申請退稅,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條第2項增訂完成汰舊換新日期介於110年1月8日至7月8日間,申請期間為本辦法發布生效之次日起算6個月,即110年7月10日至111年1月10日(原於111年1月9日屆滿,因當日適逢假日順延1日)。

該局指出,羅先生完成中古機車汰舊換新之日期介於110年1月8日至7月8日間,其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之6個月申請期間起算日應為110年7月9日而非4月20日之次日,即申請期間從110年7月10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尚未逾期,仍可備齊相關退稅文件,洽請產製廠商依限提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股長 06-2298046

110.11.09-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黃先生最近與兄弟姊妹協議分割遺產,詢問國稅局如果遺產分割不平均,繼承人是否會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之問題。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110.11.08-欠稅人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欠稅未繳清前,擔保品不得退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欠繳稅捐而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在欠稅未繳清結案前,該擔保品尚不得退還。

  該局指出,遭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如向國稅局提供相當財產作為稅款擔保,經核准解除出境限制者,因該擔保之財產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繳稅款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在其欠繳稅款未繳清前,不得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因欠繳稅捐達到辦理限制出境標準,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A君出境。A君因故急於出境,遂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定期存單作為欠稅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回國後主張當初提供之擔保品,僅係擔保其返國之措施,並非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請國稅局再對他限制出境,並退還其提供的擔保品,遭國稅局否准其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解除限制出境時,請注意相關規定之內容,以免徵納雙方產生爭議。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110.11.05-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取得成本提列折舊,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法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對經營小客車租賃為業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之折舊,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食品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新增1輛在108年1月1日購入之乘人小客車,取得成本為400萬元,預估殘值5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4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以上述為例該局列表說明如下:

公司申報之折舊

(400萬元-50萬元)÷5年= 70萬元

稅法規定之折舊

70萬元× 250萬元÷400萬元=43.75萬元

公司超提之折舊

70萬元-43.75萬元= 26.25萬元

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 王玲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6



110.11.04-行政院審查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776次會議今(4)日討論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延長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下稱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101年1月4日修正本法第5條增訂第2項規定,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得對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104年2月4日修正延長免徵期限至107年1月5日;106年12月6日再次修正延長電動汽車免徵期限至本(110)年12月31日,並增訂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得免徵使用牌照稅至本年12月31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上開規定免徵轄內電動車輛使用牌照稅。

考量上開免徵期限即將屆至,並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該部擬具本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4年,至114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5條)

二、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逾繳納期間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25條)。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法有利於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亦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之趨勢。俟行政院將本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


110.11.03-電子發票營業人可由網路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來申報扣抵營業稅

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媒體檔的服務,方便電子發票營業人網路申報營業稅時使用,可節省登錄進項憑證的時間,並避免登錄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每月6日起,開放給已配發電子發票的營業人,以工商憑證下載前一個月23日止6個月內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供參考運用。舉例說明,110年11月6日當天可查得110年4月24日至同年10月23日期間的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請營業人多利用本項服務,下載路徑為:該服務網首頁/非個人稅/營業稅/申報查詢/國內營業人營業稅相關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下載。

該局提醒營業人,利用下載的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申報營業稅時,仍請檢視資料內容,依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扣抵,繳納日期屬次期者應留至次期申報。另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屬固定資產,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者,請自行刪除。此外,下載資料外如還有其他可扣抵的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亦請自行登錄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陳股長 06-2298111

110.11.02-109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涉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營利事業檢視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如涉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由110年5月31日展延至110年6月30日,並業於110年6月30日截止,籲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稅款,自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自行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2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02 更新日期:2021-11-02 點閱次數:553

110.11.01-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逾5年,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規定而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處罰之情形,該局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民眾注意:

一、繼承或受贈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成本。

二、未拆分共有房地之成本或費用:

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負擔相關成本或費用,應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或費用,以免虛報成本或費用。

三、誤認交換房地不用申報:

交換就是交易,交換房地不論有無收付價金,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如係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以及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以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交換房屋、土地,且均無因價差而收取價金之情形,即可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四、誤認交易虧損不用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必須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依同法第4條之5規定,交易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五、證明文件未備齊:

申報時應檢附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合法支付憑證等,常有民眾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僅提供估價單,未有合法支付憑證,以致稽徵機關無法核認。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或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應申報而未申報,將會被處以罰鍰,請民眾特別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01 更新日期:2021-11-01 點閱次數: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