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25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何時辦理各類所得憑單申報?

張貼日期:Nov 25, 2019 7:17:5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而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除應於清算完結之日起10日內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如清算期間跨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甲公司於108年6月30日決議解散,主管機關於同年7月5日核准解散,則該公司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08年7月14日,若該公司於同年8月19日清算完結者,則其清算期間之應扣繳申報事項之申報期限為同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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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王欽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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