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06房地合一(新制)賣大屋買小屋得否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

張貼日期:Nov 06, 2019 8:11:19 AM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其完成移轉登記日時間差距在兩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出售小屋重購大屋則可申請全數退還或扣抵應納所得稅額;出售大屋重購小屋則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06年3月5日購入A房地供自住,成交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於108年5月28日出售A房地,成交價額為1,500萬元,且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並繳納稅額80萬元;後於108年8月1日再購進B房地供自住,價額為1,200萬元。因出售A房地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自出售(舊)A房地至購入(新)B房地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陳小姐即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按重購價額1,200萬元占出售價額1,500萬元的比率申請應退還稅額64萬元〔80萬元x(1,200萬元/1,5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合一扣抵稅額,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或營業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請民眾留意。【#323】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許宏鵬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