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25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職訓班等學雜費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張貼日期:Dec 25, 2019 3:27:10 AM

    •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職訓班等,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例如:報名費、學雜費、書籍費、每月收取之月費收據、收費袋等),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法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之補習班,因未具有政府機關及學校之性質,仍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如所書立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可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後,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帳號核准,即可辦理網路申報,非常便利。

      • 該局呼籲納稅人,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加處5至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