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l 26, 2019 12:48:53 AM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來計算損益,緃使發生虧損,仍應辦理申報。如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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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黃任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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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