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25公司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就公司的稅款申請復查,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

張貼日期:Dec 25, 2019 3:29:54 AM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見家族企業或1人公司,直接以代表人個人的名義申請復查,因申請主體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而被以程序不合駁回。

      •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為法人,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與代表公司的自然人是各別的權利義務主體,不能混為一談。公司要申請復查,應該要以公司的名義申請才符合規定,如果直接以代表人個人的名義申請,將造成當事人主體不適格的情形,影響權益。

      •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除應留意法定申請期限外,也應注意當事人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如果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