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5.30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並請善用國稅局網站檢舉逃漏稅信箱進行檢舉

張貼日期:May 30, 2019 2:19:3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檢舉逃漏稅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提供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時,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十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該局指出,其轄區共有9個縣市,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共有24個單位,民眾對於該局轄區納稅義務人涉有不法逃漏稅情形,可利用該局網站(www.ntbna.gov.tw)檢舉逃漏稅信箱進行檢舉,亦可親送或郵寄檢舉書至所屬單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其他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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