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7,08-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受領,出租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張貼日期:Jul 09, 2019 10:38:22 AM

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租賃所得並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個人將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不因約定租金讓與他人受領而變更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承租人依約定將租金直接給付第三人,出租人不能以未收到租金,主張非所得人。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因積欠乙君款項,約定將其所有土地出租給A公司之租金由債權人乙君收取,並通知承租人A公司將租金直接支付予乙君,A公司仍應以出租人甲君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及填報扣繳憑單,甲君並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者,仍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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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