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7,17-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繳納應自繳稅款者,國稅局已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儘速繳納

張貼日期:Jul 17, 2019 7:54:41 P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於108年5月31日前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應自行繳納稅額未繳納或短繳稅款者,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已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已如期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08年5月31日)前繳納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另就應自行繳納稅額依當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日,請尚未完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儘速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提醒,由於國稅局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日與納稅義務人收到日有一定之時間差,倘納稅義務人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時已繳納稅款者,可先以電話聯繫催繳通知所載經辦人員,無須再繳納;如尚未繳納者,請利用催繳通知所附之稅額繳款書,儘速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如有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