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7,05-訂定買賣動產兼具承攬性質之契約,應按較高之稅率繳納印花稅

張貼日期:Jul 06, 2019 6:56:2 PM

      •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約書屬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契約,應按較高之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

      •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每件憑證按新臺幣12元繳納印花稅,承攬契據每件按契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惟訂定買賣動產(設備或機器)所書立之契約,如將動產之採購、安裝及維護工程併載於同一合約書中即為概括性承攬合約,應按合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

      • 該局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訂立兼具2種性質之契約可選擇分別訂立買賣動產契約及承攬契約,即各依該憑證性質之稅額或稅率繳納印花稅,可節省印花稅,減輕負擔。另如納稅義務人該按契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而以新臺幣12元繳納者,在未經稽徵機關或相關單位查獲漏貼繳時,不足部分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可免除受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更新日期:10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