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月

110.12.30自111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可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服務品質,自111年1月1日起,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且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可臨櫃或於線上同時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及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俟收到「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可臨櫃(郵寄)或線上確認後,即完成遺產稅申報,輕鬆又便利。

  該局說明,可以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的案件,納稅義務人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其遺產總額需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並符合附表所列財產種類及扣除額限制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1)金融機構未於期限內回復金融遺產資料(或回復不完整)。(2)納稅義務人已申報。(3)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4)被繼承人財產或納稅義務人身分涉訟。(5)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財產。(6)死亡前2年內出售不動產合計超過500萬元。(7)被繼承人遺有保管箱。

  該局提醒民眾,如不同意稅額試算內容、有其他財產或扣除項目、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條件者,仍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查詢相關法令。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7)

110.12.30請機關團體重新檢視109年度結算申報內容,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分述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之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常見機關團體將前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以後各使用年度之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使用年度之支出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三、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四、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惟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該局提醒,請機關團體重新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20】

110.12.30「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案」於110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

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與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案於今(30)日經總統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第5條)

二、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第25條)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本次修正延長免徵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有利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之趨勢。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


110.12.30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現行營業稅法係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並不因銷售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有不同。故現行稅法明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即已具備營業人身分,亦應課徵營業稅,以求公允。

該局指出,現行常見之機關團體出租資產(不動產)、舉辦收費活動等情形,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如發現有違反上述稅法規定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110.12.29接獲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稅單,請於111年1月11日至20日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將陸續於110年12月下旬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1年1月11日至111年1月20日。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錯誤、計算錯誤或重複時,請於上開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下載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稅;應繳納之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背面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提醒,國稅局的繳款書都是以書面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或傳送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受騙上當。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110.12.29「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案」於110年12月29日經總統公布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案於今(29)日經總統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本(110)年12月31日生效施行。本修正條文明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下稱當沖現股),於出賣時,續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為提升我國股市流動性,106年4月26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自106年4月28日起1年內,證券商受託出賣之當沖現股減半課徵證券交易稅;為穩定股市交易動能,於107年4月27日修正延長實施上開減稅措施至本年12月31日,並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當沖現股納入優惠稅率適用對象。本次修法後,111年1月1日起3年內,當沖現股續按1.5‰稅率課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表示將持續關注證券市場違約風險,加強宣導現股當沖投資風險及交易相關控管措施。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秋揚

聯絡電話:(02)2322-8146


110.12.29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改訂110年第4季及111年1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繳納期間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1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原繳納期間為111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1月29日至2月6日),改訂為同年月11日至同年月20日(因111年2月20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21日)。

該局說明,營業人收到繳款書後,除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或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大超商繳納稅款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另外,營業人也可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於繳納期間末日(即111年2月21日)未能繳納者,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111年2月24日)24時前,利用上開方式繳納稅款,逾期則只能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且依法須加徵滯納金,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鍾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4

110.12.28營利事業按約定期間支付廣告費應分年攤提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企業為推廣新產品,常租用大樓外牆或內裝空間設置廣告看板,所支付之廣告費如有遞延性質者,不能將廣告費用全數列報於支付年度,而必須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列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無論是租用場地設置形象廣告、商品廣告或租用電子看板播放電動廣告,如係一次性支付數年廣告費,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相關廣告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不得於支付當年度,全數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推廣新產品,107年12月1日開始租用產品銷售商營業地點外牆,搭建新產品廣告看板,一次給付場地管理人及廣告製作費408萬元,連續2年刊登廣告,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該筆廣告費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2年攤提,107年度只能列報1個月廣告費17萬元(408萬元 × 1個月/24個月),其餘391萬元應遞延到108及109年度逐年列為費用,不能將廣告費全額408萬元列在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次給付數年廣告費之情形,請留意應按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列報廣告費,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08)

110.12.28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填發作業相關規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原為111年1月31日,因111年1月31日至2月6日適逢春節假日,申報截止期限順延至2月7日,憑單填發期限為111年2月10日,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憑單填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仍應依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1年2月8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所申報的憑單。

四、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 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該局指出,如納稅義務人要求憑單填發單位應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按財政部規定憑單欄位載明相關所得資料,得免依財政部規定的憑單格式補發,惟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的保密。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請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110.12.28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第5條)

二、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25條)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正使用牌照稅法,係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與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有利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亦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之趨勢。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

110.12.28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於出售土地時,因不諳規定致誤列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而遭調整補稅,該局特別整理下列錯誤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免納所得稅之土地,誤扣除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交易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如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係屬免納所得稅範圍,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亦不得扣除。

二、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未逐筆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或計算錯誤

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房地交易所得額於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舉例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於108年度交易3筆新制房地,未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申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0元(如表一 ),惟經逐筆計算,其第2筆之房地交易所得額50萬元,減除依土 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後之餘額為-50萬元,應 以0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另第3筆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00萬元, 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以-10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 得額,3筆新制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金額總計為50萬元(如表 二),故甲公司短計課稅所得額50萬元。


新聞稿網址: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3aa839a75f546e48e3b25770c311227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00

撰稿人: 蘇瑋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1

110.12.27觀光酒廠提供遊客免費試飲的酒品,仍應課徵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觀光酒廠提供遊客免費試飲的酒品,是否需課徵菸酒稅?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雖然觀光酒廠提供試飲的酒品未出廠,但在廠內供消費使用,視為出廠,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向公庫繳納菸酒稅。

該局特別呼籲,請廠商自行檢視有無上述廠內消費情事,若有因疏失致短、漏報菸酒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如對申報繳納菸酒稅有任何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股長

連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110.12.27營利事業之交際費或廣告費如何正確區分及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多樣化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應歸屬「交際費」或「廣告費」,常有混淆滋生爭議。

該局說明,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為避免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列報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

舉例說明,A公司以經營西藥批發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核發現,其中300萬餘元為贊助業務相關領域之醫師參與醫學研討會之費用,透由醫學會議上醫藥新知交流時,宣傳公司產品資訊,其核屬對「特定人」之招待,為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部分,予以剔除補稅。

項目

交際費

廣告費

法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性質

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

建立企業及商品的良好形象

對象

業務上特定人

不特定人

列報額度

有列支限額

無列支限額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00

撰稿人: 劉采旻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3


110.12.27簡政便民再升級!111年1月1日起實施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並擴大跨域資料之整合效益,自111年1月1日起,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時,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將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及「延期申報」服務。

該局說明,自110年9月1日起已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簡政便民措施再升級,財政部於110年12月20日頒定「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申報稅額試算書表(下稱試算書表),民眾可透過稅額試算服務辦理遺產稅申報,其規定重點表列如下:

項目

內 容

適用對象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

2.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3.遺產種類:限於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範疇,且符合相關條件者。

4.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扣除額,且符合相關條件為限。

申請程序

1.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

2.申請方式: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併同申請延期申報。

進度查詢

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以「申請書序號」及「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或臨櫃洽任一國稅局查詢。

試算書表

1.國稅局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產出下列試算書表並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勾選方式,以掛號寄送或電子郵件通知自行下載。

(1)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

(2)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民眾自行辦理申報。

2.申請人得於申報期限內向任一國稅局臨櫃申請補發,或自申請後30個工作日起90個日曆天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確認申報

1.線上回復: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線上登錄回復確認。

2.書面回復:填妥確認申報書以臨櫃遞送或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代收。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經檢視試算內容,如有試算通知書所列以外之財產(例如海外資產、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借名登記不動產、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或其他應調整事項,或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者,請於申報期限內,自行依法辦理申報。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黃淑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110.12.24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1年2月7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2月7日止(因110年1月31日至2月6日適逢春節及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2月7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路徑:首頁/非個人/各類所得(含信託)、非扣繳、境外資金匯回/軟體下載與報稅〕,並申請「報稅密碼」(以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或透過「工商憑證IC卡」(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s://moeaca.nat.gov.tw申辦),以利完成各類所得資料網路申報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利用網路上傳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時,如於申報期限內以網路上傳更正資料或補申報者,務必確認再次上傳之資料包含前次上傳成功之資料,以避免前次資料被覆蓋致短漏報各類所得憑單而受罰。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應注意法定申報期限,並多加利用網路申報,除可免往返國稅局之舟車勞頓,又可享受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既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110.12.23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得超過3個月之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者,係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局指出,遺產管理人因須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其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正確申報遺產稅,因此遺產管理人如已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稽徵機關將准予延長其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不受上開延長期限3個月規定之限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如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以免影響權益。倘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98041

110.12.23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王媽媽贈送股票給兒子後反悔,詢問國稅局可否撤銷股票贈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標的,申報贈與稅並已繳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只要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經稽徵機關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者,贈與人可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可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110.12.23自111年1月1日起,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上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0)年9月1日推動將金融機構提供之金融遺產資料匯入「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國稅局統一回復民眾之服務;自明(111)年1月1日起,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將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稅額試算服務),財政部於今年12月20日訂定發布「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二、適用條件

(一)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

(二)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三)遺產種類:限於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範疇,並符合相關條件者。

(四)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等扣除額並符合相關條件為限。

三、申請方式

民眾利用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勾選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

四、國稅局於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分別就案況是否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而作以下的處理:

(一)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民眾於規定申報期限內,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可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掛號寄回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即完成申報。

(二)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民眾自行辦理申報。

民眾如透過稅額試算服務辦理遺產稅申報,可免奔波查調、整理被繼承人所遺各類財產及各項扣除額資料、免逐筆填寫(登打)申報書及計算應納稅額,省時又省力,且由國稅局運用跨域整合資料,主動核列前述身分別等各項扣除額,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有利民眾正確快速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可降低短(漏)報遭補稅處罰之風險,讓暖心稅務服務再升級。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如不同意試算內容、被繼承人另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列之財產(例如海外資產、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其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尚有其他應調整項目,或不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條件者,仍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申報。詳細資訊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110.12.23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方式多元又便利

時值歲末年初,不少家庭為除舊佈新,常會添購新家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如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者,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該局表示,即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可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民眾可於購買節能家電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以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該局說明,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得以線上申請、紙本郵寄或臨櫃辦理,而線上申請除提供申請人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等方式確認身分外,為便利民眾,今(110)年度更增加「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申請方式,只要透過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選擇「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免使用憑證及讀卡機登入】」,依照步驟登錄身分資料、金融機構帳戶、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相關附件影像檔進行申辦,經國稅局審核並與金融機構比對完成身分確認後,退稅款就會直接撥入該指定帳戶,方便又快速,民眾可多加使用,而且記得一定要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別讓您的權益睡著囉!


如有相關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林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110.12.22您不可不知的暖心服務,111年1月1日起遺產稅申報試算服務正式啟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免除民眾逐一收集金融機構回復資料困擾,財政部於110年9月1日起推動由國稅局擔任回復民眾金融遺產之單一窗口,由國稅局統一提供民眾「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相當便利。111年1月1日起本項便民服務更將全面升級,如符合一定條件者,併同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有關本項稅額試算服務之適用對象、適用條件、申請方式及回復作業等項,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二、適用條件

(一)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且辦竣死亡登記。

(二)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汽車1輛且車籍5年以上除外)。

(三)遺產種類:限於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範疇,並符合相關條件者。

(四)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金融機構貸款金額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扣除額等並符合相關條件為限。

三、申請方式

民眾利用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勾選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

四、國稅局受理申請後於30個工作日內,分別就申請案件是否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作以下的處理:

(一)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民眾於規定申報期限內,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可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掛號寄回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即完成申報。

(二)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民眾自行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併同提供稅額試算及延期申報服務,可免於奔波查調被繼承人所遺各類財產及各項扣除額資料,又可免逐筆填寫(登打)申報書及計算應納稅額,省時又省力,且由國稅局運用跨域整合資料,主動核列各項扣除額,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有利民眾正確快速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可降低短(漏)報遭補稅處罰之風險。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如不同意試算內容、或被繼承人另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列之財產(例如海外資產、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或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其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或尚有其他應調整項目,或不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條件者,仍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申報。另為配合防疫政策,減少不必要的外出或人群接觸,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下載並安裝遺產稅電子申報軟體辦理遺產稅申報事宜,輕鬆、便利又安心!如有相關問題,請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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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2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及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外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叔、舅、姑、姨、姪、甥、表兄弟姊妹等)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若為已成年者,並須符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位姪子免稅額,經稽徵機關以渠等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剔除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雖未與3位姪子同住,惟確實有資助學費及扶養事實。經該局詳予說明告知所謂「扶養」,並非僅單純給與資助或生活費用,應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及實際扶養之客觀事實,雖因能力所及,給予姪子們生活上資助及照顧,惟此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並非在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甲君瞭解後遂同意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因此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自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亦即原則上應由直系血親優先扶養,若係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之家長列報,則納稅義務人自應就該家屬之直系血親無法扶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應注意須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並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110.12.22修正稅捐稽徵法,建構合理租稅環境

總統於本(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除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方式由行政院另行核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已於19日生效。

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主要為進一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及符合實務需要,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營造徵納雙方和諧:

一、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部分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按滯納數額「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放寬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條件;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1/3」,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兼顧確保稅收。

二、為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部分

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以保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權益; 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考量仍具執行實益及為符合社會期待,再延長執行期間10年至121年3月4日;另就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稅單送達時,並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行使代位權及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規定。

三、為處罰合理化部分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就違反憑證義務案件得視違章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避免過苛,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修正為「處5%以下」;為有效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提高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包括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刪除拘役或單科罰金,另對於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及配合提高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刑罰,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萬元以下」。

四、為切合實務需要部分

基於法律關係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為保障民眾權益,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第125條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修正前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得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

財政部說明,配合本次稅捐稽徵法之修正,該部已於本法公布當日,依同法第51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同法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之施行日期;另配合本法第19條及第26條之1授權規定,於本年12月20日辦理「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草案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草案之預告作業,並於本年12月20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本法第44條規定部分,調降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倍數。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幅度較大,該部及各稅捐稽徵機關將透過新聞稿、機關網站、社群平台等,加強宣導並舉辦對外講習,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寶全

聯絡電話:02-2322-8193

110.12.22111年度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免稅額調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物價調整,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遺產稅免稅額由1,200萬元調整為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也從每年220萬元調整為244萬元,但課稅級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各項扣除額因未達調整標準,未予調整。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110.12.2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媳婦之財產,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亦免徵贈與稅。但若被繼承人之贈與行為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特定近親,則該贈與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之課徵及累進稅率之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所為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有繼承權之人或與繼承有關係之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感媳婦乙君長年照顧,分別於107年12月及108年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乙君,因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君該二年度皆無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09年6月死亡,繼承人未將其贈與媳婦乙君之400萬元現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解說相關法令後,已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依法應視為遺產,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9

110.12.22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如實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菸酒稅之廠商於產製應稅菸酒前,應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菸酒稅條例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常見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有下列幾種: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課稅類別申報不實等情事。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產製廠商隨時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對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91

110.12.22遷出戶籍將影響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受疫情影響跨境移動,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將可能發生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疑義。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至40%累進稅率: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以落實防疫政策,減緩病毒傳播,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引發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檢)疫措施倘屬緊急且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稽徵機關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將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110.12.21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11年1月1日至2月7日,可適用各式憑單免填發,減紙環保愛地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1年2月7日止,網路申報於當日午夜12時截止。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110年度申報期間末日為111年1月31,日因適逢春節年假,故申報期限順延至111年2月7日止。

國稅局提醒,請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多利用網路申報,以網路替代馬路,如憑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適用憑單免填發者,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即可免填發各式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節能減紙響應環保用心愛地球,更多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專區查詢。

該局呼籲請多使用網路申報,並務必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253

110.12.21逾期自動補報並補繳房地合一稅,嗣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可適用較輕之處罰倍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逾期未辦理房地交易申報,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除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除漏稅罰之規定外,嗣後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額者,還可按已申報案件以較輕之裁罰倍數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110年1月18日出售106年間取得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並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同年2月17日前)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卻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惟已於同年2月26日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屬逾期申報案件。但嗣經調查後,發現甲君106年間向建設公司購入案關房地時,經協議折價100萬元,甲君疏失仍以未折價之金額申報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100萬元,雖仍須就短漏報之所得額處罰,惟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以已申報較輕之裁罰倍數處罰。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疏忽逾了期限,仍應盡速申報,有應納稅額亦應一併繳納,如此,嗣後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方可適用較輕之已申報案件裁罰倍數處罰,請民眾留意申報期限。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侯股長 06-2298102

110.12.20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部分

財政部於今(20)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第44條規定部分,調降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裁處罰鍰倍數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本法第44條規定,將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為使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條規定違章案件之裁處有一致裁量基準,該部配合修正裁倍表該法條規定部分,就「1年內經查獲次數」及「是否屬故意」按不同裁罰倍數裁處,處罰金額依該條第2項規定,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詳細內容如下:

一、非屬故意違章者:依1年內經第1次、第2次及第3次查獲,分別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2%、2.5%及3%罰鍰。

二、屬故意違章者:不論查獲次數,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實務上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涉及本法第44條規定「行為罰」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漏稅罰」,應擇一從重處罰,但因修正前上開行為罰按固定比率處罰常較後者裁罰倍數為高,使違章情節較輕者,因擇一從重處罰而無法降低其裁罰倍數。修正後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避免過苛,舉例說明如附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後裁倍表本法第44條規定部分自今日生效,依本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裁倍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稅捐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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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0暖心服務再升級!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明年1月1日上線!作業規範搶先看

財政部自本(110)年9月1日推動將金融機構提供之金融遺產資料匯入「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國稅局統一回復民眾之服務;自111年1月1日起,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將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稅額試算服務)。為利徵納依循,該部於今(20)日訂定發布「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二、適用條件

(一)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

(二)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三)遺產種類:限於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範疇,並符合相關條件者。

(四)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扣除額等並符合相關條件為限。

三、申請方式

民眾利用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勾選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

四、國稅局於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分別就案況是否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而作以下的處理:

(一)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民眾於規定申報期限內,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可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掛號寄回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即完成申報。

(二)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民眾自行辦理申報。

民眾如透過稅額試算服務辦理遺產稅申報,可免奔波查調整理被繼承人所遺各類財產及各項扣除額資料、免逐筆填寫(登打)申報書及計算應納稅額,省時又省力,且由國稅局運用跨域整合資料,主動核列前述身分別等各項扣除額,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有利民眾正確快速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可降低短(漏)報遭補稅處罰之風險,讓暖心稅務服務再升級。

該部貼心提醒,民眾如不同意試算內容、被繼承人另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列之財產(例如海外資產、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其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尚有其他應調整項目,或不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條件者,仍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申報。詳細資訊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向國稅局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孟洙

聯絡電話:(02)2322-8147

110.12.20營業人須經核准才可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與經常往來廠商約定月結制結算帳款之交易模式,可否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鑑於商業交易習慣,營業人對於經常交易銷貨之特定對象,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為符合交易實情及簡化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手續,倘營業人同時具備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之條件:(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可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始能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核准之冊列營業人。

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經常往來之廠商交易時,皆係約定採月結制並於每月月底結帳請款,甲公司於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5日及10月21日銷售商品給經常往來乙公司,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6萬元、7萬元及8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分別於前開交易日期交付商品時,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倘甲公司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條件,且經申請核准者,即可將10月份銷售乙公司之多筆交易金額,於10月底合計彙總開立1張金額26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於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倘經國稅局查獲,國稅局將按查明認定之金額處以罰鍰,故特別呼籲,若不符前揭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規定且未經核准之營業人,切勿自行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白恒菁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74


110.12.17營利事業未實現之預(暫)估費用或損失,不得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財務上預(暫)估費用或損失,依現行稅法規定,係屬未實現性質,應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該公司出口費用中,有列報屬預估之維修設備費用215萬元,因預估費用屬於未實現性質,依前揭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予認定,該列報之未實現預估費用全數調減,並補稅43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財務上預(暫)估之費用或損失,屬未實現性質,應注意於結算申報時自行於帳外調減,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3

110.12.17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員工之薪資費用應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指派員工赴海外工作,列報派駐任職人員之薪資所得,應保存駐外人員之聘僱合約書、支付薪資證明、業務往來文件及訂單合約等足資證明與營業相關資料,以供國稅局查明認定,否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自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經營醫療機械設備批發業,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海外服務員工甲之薪資支出1,750,000元及伙食費18,000元,經該局依內政部出入境資料查得甲於該年度出境天數達290天,惟無出差紀錄及其他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無法核認甲之出境與業務有關,乃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否准認列。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國外並無分支機構,爰派任負責人之女兒甲負責洽談海外採購、推廣及掌握終端客戶資訊等事宜,並檢附與海外供應商簽訂之合約供核,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經通知A公司就甲於海外工作地點、住宿地點證明、訪洽客戶對象、客戶進銷明細表及與業務相關之具體證明供核,惟A公司均無法提供,尚難認其支付甲之薪資支出等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必要費用,自不得列為A公司之費用或損失,予以駁回而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營業費用,屬實際發生且與業務有關者始可核認,如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自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9

110.12.17辦理實價登錄不等於已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已於105年正式施行,常有民眾誤以為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即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

該局說明,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又房地交易如有損失,亦可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5月6日以總價190萬元買入A房地,嗣於109年8月5日以總價178萬元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交易有虧損12萬元,惟甲君未於109年9月4日以前(自109年8月5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以甲君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1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係虧損且已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登錄實價云云。經該局向甲君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與甲君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並告知甲君出售A房地的虧損可於本次交易日(即109年8月5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其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虧損憑證。嗣甲君理解係其誤解後,遂撤回復查。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雖然是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避免被稽徵機關裁處行為罰,該虧損還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1

110.12.17購買節能電器後轉供銷售,不得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以網路登錄或紙本填寫身分及電器資料,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即得向國稅局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新臺幣2,000元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須符合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倘申請臺數較多(如10臺以上),國稅局會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請買受人提供購買電器裝機地址等佐證資料,以確認是否非供銷售,如逾期未補充說明及提供資料者,將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電冰箱17臺及冷暖氣機16臺,於110年7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共34,500元,因申請之臺數較多,經該局函請公司負責人乙君說明並提供申請退稅電器之裝機地址、裝修合約等資料供核,惟乙君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由於甲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電力設備器材批發及水電工程,因無資料佐證前述電器非供銷售,故該局依規定不予受理,無法退還貨物稅。

該局提醒,購買節能電器須符合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始能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55

110.12.17營利事業結清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帳戶餘額應列報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係用於支付適用勞退舊制員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而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累積餘額(含本金及利息)應列報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108年度因已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剩餘本金及其利息271萬餘元,惟A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經該局函請其提示相關帳簿文據供核,其嗣以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筆收入,該局乃核定A公司漏報其他收入271萬餘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4萬餘元,並裁處0.6倍罰鍰32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110.12.16增訂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申請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規定

財政部本(16)日修正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下稱財政部107年令)第5點及「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併同修訂相關作業要點,增訂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含境外電商)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等中華民國(下稱我國)來源收入,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財政部說明,該部107年令及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對於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等我國來源收入提供簡化計算所得方式規定,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使我國營利事業買受人(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少扣繳義務人先以給付額(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並退還溢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之情形,並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實務上,部分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又國內買受人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收入)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而未能落實前開規定之合理及簡化稽徵作業意旨,該部爰修正相關規定,增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另配合修訂相關作業要點,明定其申請作業、應檢附文件規定,以利遵循。

財政部表示,上開增訂扣繳義務人得為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之規定,有助合理計算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所得之扣繳稅款,減少事後退稅作業負擔及減輕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租稅負擔,以建構我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跨境交易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110.12.16將房屋借與姐姐經營美髮院,雙方已簽訂無償租賃契約,國稅局是否會核定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以民眾實際詢問的案情為例,陳先生將房屋無償供姐姐從事美髮院營業使用,雖未收取租金,惟依民法親屬篇,姐姐係屬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故國稅局仍會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陳先生租賃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即使房屋無償供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使用,亦非一律免核定租賃收入,仍需視以下情形而定:

一、房屋供自住、經營獨資之商號或執行業務,免核定租賃收入。

二、房屋供經營公司、合夥之商號或執行業務,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其中,合夥商號係依合夥比例計算租賃收入,例如本人出資30%,其他合夥人出資7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70%部分應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整理無償出借房屋核課租賃所得常見情形如附表所示。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 史麗煌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61


110.12.15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請留意付款時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日」及「實際支付日」,必須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及付款,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國稅局,以符合程序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2.7億元,經該局查核,主要係投資興建供營業用之辦公大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108年10月,「投資日」雖認定為108年度,惟查部分工程款1.4億元係於107年間支付,非屬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支付,即非108至110年度之實質投資金額,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7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於申報未分配盈餘後始完成投資,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依規定填具更正後申報書及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請國稅局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9

110.12.15110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等申報期限展延至111年2月7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2月7日止(法定申報截止日111年1月31日,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順延至111年2月7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留意並如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前開憑單可透過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便捷又省時,於申報期間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即可完成憑單申報作業,相關網路申報細節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特別提醒,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以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並請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如有憑單申報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申報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9-08518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110.12.15個人購屋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如今房地合一稅2.0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果向建設公司購買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建設公司同意減價及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但沒有重新簽訂減價後的合約,此舉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民眾未將原買賣契約書所簽訂的交易金額扣除減價金額列報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導致墊高該房地產的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房屋土地成交價格940萬元,並按其與建設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填載原始取得成本為1,086萬元,申報出售房地損失146萬元(1,086萬-940萬);嗣經該局查得其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16萬元,並取得建設公司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重行核定取得成本為870萬元,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20%核定應補稅額4.6萬元,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屋簽訂買賣合約後,若有發生減價折扣,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之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如誤以折讓前之契約總價申報成本者,請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110.12.15透過網路私密社群銷售 注意稅的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電子商務興盛,許多賣家係以臉書或line的私密社群方式揪團販售商品,消費者須加入該社團始可購買商品,倘賣家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若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賣家以私密揪團的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資訊較不透明,不易被國稅局查獲,惟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該局每年均會進行各項課稅資料蒐集,以大數據分析資源運用相關選案系統,與營業人申報資料分析篩選,同時運用網路「關鍵字」搜尋,挖掘知名網路賣家或直播平台之個人專頁、粉絲專頁或社團,並鎖定粉絲數高或按讚人數多之案件進行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經該局運用選案系統,查獲轄內甲君自108年9月7日起透過Facebook社團銷售保養彩妝、香水及香皂等商品,社團社員有1萬多人,自109年1月起銷售額達起徵點,且逾20萬元,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109年間短漏報銷售額16,206,400元,經補徵營業稅額810,320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810,320元罰鍰。除營業稅外,甲君未辦設籍登記,亦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稽徵機關應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後,併入甲君109年度個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同時計算其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為避免民眾不諳法令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及落實愛心辦稅,已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建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以簡單易懂的圖卡或影片方式,區分為「稅籍登記」、「進(出)口」、「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等四大核心主題,提供網路交易相關營業稅資訊。該局籲請民眾自我檢視,如有銷售行為,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QR Code(詳附圖)。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110.12.15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設輔導期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營業人實務作業及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財政部於今(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要時間,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有1年及6年的輔導期間,期間內未符合規定者可免處行為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於收款時採彙總開立統一發票,邇來接獲消費者反映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後,沒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又考量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自應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民眾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財政部爰修正相關法規規定,將是類自販機排除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規定之適用;惟考量自販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產製及進口廠商需要時間調整機台,通路商須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系統商也須設計軟體來介接相關資訊系統,故訂定緩衝期間輔導免罰之規定,營業人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於下列期限前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詳附表)。

該局說明,為積極輔導轄內符合前揭規定之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該局已挑錄相關清冊,逐一輔導該等營業人於緩衝期限內完成自販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之功能,並針對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之自販機,提供標示貼紙(詳如附圖),營業人可向稅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發標示貼紙,並張貼於自販機明顯位置,使消費者瞭解營業人開始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的時程。

該局呼籲,自販機屬於自動化設備,為響應政府無紙化政策與節能減碳政策,請營業人於自販機安裝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供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另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21

110.12.15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退稅申請期限放寬規定,將於111年1月10日到期,請民眾把握申請時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消費者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應由產製廠商及進口人自符合資格及要件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退稅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汰換舊車購買新車退稅申請期間之計算如下:

一、先買新車,再報廢中古車(先報廢車籍後回收車體)

於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算。

二、先買新車,再報廢中古車(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

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之次日起算。

三、先報廢中古車,再購買新車

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兼顧新、舊法銜接之規定及維護民眾權益,倘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之最後完成日介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間,則申請期間展延自本辦法發布修正生效日(即110年7月9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原為111年1月9日,因當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1年1月10日)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於110年2月4日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舊機車車籍報廢,再於同年月5日請合格的車輛回收商辦理車體回收,最後於同年月8日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則本案汰舊換新最後完成日為110年2月8日,其適用之申請期間應自110年7月10日起算6個月,即至111年1月10日止。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詢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110.12.15營利事業交際費超限,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的支出,這些屬交際費性質之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且支出須與業務有關,而全年支付總額,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度內,列報交際費。營利事業不得因交際費超過規定限額而改以其他費用列帳。

該局於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因列報之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而將招攬業務所招待客戶餐敘、或三節餽贈禮品之部分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經該局依費用性質轉正交際費後,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宴客及餽贈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過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否則將遭剔除補稅。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洽國稅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損及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審核員 06-2298022


110.12.13台電公司無預警停電致部分區域營業人或營利事業無法營業,可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

針對本(12)月12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隆變電所發生設備故障,造成雙北部分地區停電,致部分營業人或營利事業無法營業,財政部表示,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如有受上開停電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可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該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可供運用;明(111)年2月發單開徵本年度第4季(10月至12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時將反映調減稅額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1條之1 第1款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營利事業如受停電影響,致商品或原物料等發生變質或破損,可依上開規定辦理。該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另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由國稅局書面審核認定。

營業人及營利事業如對於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規定或申請方式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營業稅蘇科長靜娟、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33、02-23228118


110.12.13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除應繳清稅款並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產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強制執行所發生之支出,例如查詢、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因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該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機關查封甲君代步之小客車時,甲君始繳清滯欠稅款及滯納金、利息,惟執行期間所發生之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郵資及車輛拖吊費用等),甲君須一併清償始得領回其車輛。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否則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需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11)

110.12.1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訓練至少2小時,疫情期間得參加視訊課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月11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明定自110年1月1日起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在職訓練,每年訓練時數不得低於2小時,且以實體課程為限,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得以視訊課程方式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記帳業者應參加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地方公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核准之專業訓練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在職訓練辦理機關(構)應發給完成訓練證明(含時數及課程證明),並於訓練結束後15日內,將訓練合格之受訓人員名冊、訓練課程名稱、訓練時數等資料通報受訓人員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

該局為服務記帳業者,提供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最新開課資訊與受訓人員名冊等資料之通報格式,放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洗錢防制專區」(路徑:首頁\分眾引導區\專業人士\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洗錢防制專區),歡迎記帳業者及在職訓練舉辦單位自行查閱或下載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110.12.10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依標示貼紙區分適用輔導期間

財政部表示,依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實務需要,該部就使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食品、飲料自販機銷售之營業人,分別給予6年及1年輔導期間;使用停車場自販機銷售之營業人,一律給予1年輔導期間,上開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故以營業人取得自販機時點分別訂定不同輔導期間,以利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規劃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1年及6年輔導期間,標示貼紙會同時列示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該自販機之設備專屬編號,並敘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限,請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並輔導營業人於110年12月31日前逐一張貼於其所有自販機明顯位置(例如投幣口附近),以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及困擾。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未來將實地訪查,掌握營業人張貼標示貼紙情形,並確保於輔導期間屆滿前,「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販機均已轉換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以保障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

近來有民眾反映,非屬前開三類自販機是否亦須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停車場服務以外之其他貨物或勞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由營業人設籍地國稅局按營業人營業性質及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或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可於取幣(收款)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賦稅署 蘇靜娟科長

連絡電話:(02)23228133


110.12.09使用發票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別忘開立發票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無論以何種管道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貨時都要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使用統一發票甲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時常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查獲甲公司除於實體店面營業外,尚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1,000餘萬元及稅款5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還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之5%,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現行統一發票中獎金額最高為1千萬元,民眾購物會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消費者常會提出檢舉,另外,因近年來常發生網路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案件,國稅局也會加強蒐集資料,並透過金流、物流或資訊流進行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時,仍應特別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處罰,切莫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 06-2223111轉8088

110.12.09公司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員工提起訴訟勝訴,復職時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課稅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與員工之勞動契約,員工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後,一次領取公司補發停職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日至復職日止)之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該員工應如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及95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8060號函規定,上述員工與公司間終止勞動契約訴訟勝訴,於復職時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並按公司填具之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繳稅額後,一次繳納復職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A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109年5月復職時一次領取A公司補發其停職期間(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之薪資所得240萬元(各年度補發金額為107年度80萬元、108年度120萬元及109年度40萬元),甲君於申報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金額,以及檢附公司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補發之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屬補發107及108年度之薪資所得金額,分別併入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各該年度所適用稅率級距計算應補繳稅額分別為7萬餘元、13萬餘元,屬補發109年度薪資部分,則併入當(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按109年度適用之稅率級距計算應納稅額為15萬餘元,並一次申報繳納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共計35萬餘元(7萬餘元+13萬餘元+15萬餘元)。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因與雇主間終止勞動契約訴訟勝訴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請依前述說明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稅款,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110.12.08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歲末年終是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的旺季,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入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以感謝員工一整年工作的辛勞,取得相關餐費及提供員工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性質,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2月間為酬勞員工辛勞,辦理尾牙餐會,並購進供員工摸彩之獎品,係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誤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110.12.07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不予給獎

財政部於今(7)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定明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追回其獎金。至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及中獎發票張數之認定基準,不予公開。

財政部說明,統一發票給獎係為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卻有少數有心人士以迂迴取巧手法,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是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維護社會公益,該部前擬具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預告2個月,參酌預告期間外界意見後於今日修正發布。該部特別說明,該條文第2項所定「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在法制上已有前例(例如: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公司法第369條之4及第369條之7等),其意涵應本於統一發票給獎目的,從客觀上觀察,倘與一般正常消費習慣及經驗法則相較顯不合理,有刻意製造多筆交易行為之外觀形式,即屬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規定應追回中獎獎金之要件,除「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外,尚應符合1.無正當理由2.取得大量統一發票3.統一發票金額微小4.當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等客觀要件;為避免有心人士刻意規避,妨害本修正規定實施目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量化基準,明定不予對外公開;又考量統一發票開獎時,中獎人即取得中獎獎金請求權,為避免滋生溯及追回疑義及配合統一發票以每2個月為一期給獎,自111年1月1日起交易或付款取得之中獎統一發票,有本次修正規定應追回獎金情形者,適用修正後規定,換言之,依本次修正規定應追回獎金者,限於111年1月1日起取得的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個案應否追回獎金,將由國稅局查核實際情形認定。為利外界瞭解,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1:

200人團購小額商品,考量退貨便利性逐筆開立發票,雖有取得大量小額發票情形,惟如經查明確有團購事實之正當理由,非屬應追回獎金案件。

案例2:

某消費者當期取得小額發票共5萬餘張,每張消費金額新臺幣1至7元,當期中獎發票400餘張,顯屬逾越一般通常合理情形,倘無正當理由,應予追回。

財政部呼籲,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但切勿以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或以不合常規方式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將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追回獎金,如屬於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新聞稿聯絡人:羅專門委員珮儒

聯絡電話:(02)2322-8196

110.12.07營業人進貨憑證已申報扣抵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當營業人因購貨取得之進項憑證已列帳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嗣發生退貨或折讓,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倘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得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7月向乙公司購買辦公桌10張,並取得銷售額200,000元,稅額10,000元之發票1紙,已於110年7-8月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其中3張辦公桌桌面有瑕疵,雙方於110年9月合意折讓,甲公司出具金額48,000元,營業稅額2,400元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予乙公司。惟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未依規定於110年9-10月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嗣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且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卻未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110.12.06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1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本身產品抵付廣告費,則該交易係屬交換行為,合約價格雖為10萬元,但甲公司之產品市價為12萬元,則甲公司應就其銷售商品及乙公司就其廣告收入分別開立12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未從高認定銷售額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110.12.04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輔導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市面上自販機銷售以「食品、飲料」及「停車費」兩機種居多,消費者多有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及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故修正相關法規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於收款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考量自販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產製及進口廠商需時調整機臺、通路商須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系統商須設計軟體介接營業人資訊系統等情,為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爰財政部併同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將積極輔導,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銷售稅課林紘宇

聯絡電話:(037)320063轉304


110.12.03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1年2月7日,請多利用網路並儘早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將自明(111)年1月1日開始,因明年1月31日適逢放假日,所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2月7日。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使用網路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內全日均可上傳,既便捷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並儘早辦理申報,以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如有憑單申報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如遇有申報相關軟體操作問題,亦可以電話0809-085-188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110.12.03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支付之利息,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擴充產能增建廠房或設備之資金若來自借款,在建造期間之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也就是列入固定資產科目,等到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是實際完工受領日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新增預付未完工程7億餘元,且同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大幅增加,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擴充廠房所需的資金部分來自銀行借款,而108年底廠房尚未完工,依前揭規定,該筆借款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該局查核後將該筆借款之利息支出予以資本化轉列廠房之建造成本,計調減利息支出980餘萬元,甲公司需補繳稅款196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設備時,其借款之利息支出務必依規定列帳,以維自身權益,避免因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潘昭君

電話:04-23051111轉7113

110.12.03給付員工各種獎金或津貼,應按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支付員工薪資除了基本薪資或底薪外,往往會有額外給予各種獎金、津貼或補助來獎酬員工及留住人才。常因誤判給付事實或不諳稅法規定,致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規定辦理,除遭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外,還要受處罰。

該局說明,近來分析課稅資料,發現某企業部分員工個人年薪近200萬元,但卻無扣繳稅額,查獲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月給付員工薪水外,每月於受薪日尚額外給付職務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等薪資所得,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另每月固定給付之交通津貼及超時津貼,誤歸類為「差旅費」及「加班費」而未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致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因此,扣繳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責令補繳扣繳稅額2萬5千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應扣繳未扣繳之規定處以罰鍰12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而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必須符合規定標準者才可以免稅。企業體恤員工額外給付之各種補助、補貼、津貼等,如非依出勤紀錄而是採固定金額發放者,均屬所得稅法明定之薪資所得,不得免稅。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鐘模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17

110.12.02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已上線,申報前請先下載新版程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更完善周延的營業稅網路申報服務,財政部於110年11月29日起提供新版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軟體(BLR 11100.00版),新版程式重要修正功能如下:

1.新增111年度發票字軌。

2.新增智能客服鏈結圖示。

3.申報書收執聯/繳款書列印,另存pdf時,檔名改用資料所屬年月表示, 加密方式提升為256位元的進階加密標準(AES-256)。

4.申報書審核稅籍編號有誤時之訊息調整。

營業人於110年12月網路申報110年11月營業稅時,務必下載新版程式,新版程式(版本BLR 11100.00)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另安裝新版程式時不須移除原有程式,安裝時僅更新程式,並不影響已登錄的資料且附件上傳程式也會一併安裝,不需另外下載附件上傳程式。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提升服務品質,新版程式提供了24小時即時互動智能文字客服問答功能,營業人可善加利用,如果對於營業稅電子申報仍有問題,則請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 聯絡人:王健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00

撰稿人: 楊政達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56

110.12.01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應納稅額後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選擇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申報,若其符合列舉扣除項目之實際支出單據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者,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辦理申報較為有利;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如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一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得再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試算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自認無需繳稅而未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嗣經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計算核定補稅。甲君申請復查始主張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案經該局以甲君自始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已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無論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否則一旦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即無法再選擇改採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110.12.01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之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

有關近日外界關注受疫情影響,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所涉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因疫情影響跨境移動,引發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疑義

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本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至40%累進稅率: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近期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以落實防疫政策,減緩病毒傳播,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引發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檢)疫措施倘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將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二、因戶籍被遷出所涉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問題

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開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稅率課徵;另經核准按2‰稅率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係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同設籍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110年2月1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於111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111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2322-8122、2322-8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