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15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張貼日期:Nov 15, 2019 6:28:33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某市政府建設局工程,因建設局另一個由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協調由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甲公司取得之和解金,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前揭規定係屬銷售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倘因承攬工程所而收取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月娥

電話:(04)23051111轉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