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28符合一定條件之有限合夥營利事業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張貼日期:Oct 28, 2019 3:51:26 A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有鑑於我國經濟發展趨於成熟,爰引進有限合夥事業組織型態,增加我國事業組織型態之多元性及經營方式之彈性,有限合夥係以營利為目的,並具有法人格之商業組織,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亦須遵循所得稅法規定,負擔納稅義務及享有分配盈餘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8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35120號令規定,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虧損扣除規定,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

該局呼籲,上述條件的有限合夥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之規定,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