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7,24-申請變更綜所稅納稅義務人主體及原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應於108年12月2日前申請

張貼日期:Jul 26, 2019 12:59:31 A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8年5月31日屆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後,如欲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注意申請期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以夫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妻為配偶,或以妻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夫為配偶)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其結算申報案件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李君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欲變更退稅對象為配偶,係屬課稅主體之變更,應由原納稅義務人李君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於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1日為星期日,因遇例假日順延至12月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

該局另外舉例,納稅義務人顏君原採用標準扣除額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於申報期限後重新計算,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顏君應儘速檢具相關憑證,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倘顏君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才提出申請,則不得改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須申請變更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