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25營利事業購進贈品列報廣告費用應注意事項

張貼日期:Nov 25, 2019 7:11:12 A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促銷商品,常以購入物品作為贈送客戶之用,如具廣告費性質者,除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應於購買時先列入資產項目,當贈品贈送顧客時再轉列廣告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營利事業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贈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另外,如以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如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該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12月舉辦隨貨贈送贈品之促銷活動,購入贈品時,將贈品支出全數列報廣告費;106年12月31日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盤存,致遭剔除廣告費用200萬元,補稅34萬元。

該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贈品費用,是以已送出之贈品為準,列報時應依稅法之相關規定記載,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邱股長 06-7230284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