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5.30醫美支出,不可列舉扣除

張貼日期:May 30, 2019 2:27:29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進入倒數計時,民眾在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時,如果是美容性質的醫療費支出,不可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醫療費支出,如果是付給符合規定的醫療院、所,可出具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民眾申報的醫藥費,以掛號費及部分負擔的費用最常見,另外,因治療牙病所需的鑲牙、假牙、植牙及齒列矯正的醫療費,也可以列舉扣除;不過,若是美容性質的鑲牙、植牙、齒列矯正、整形,或是坐月子支出等,因非屬醫療性質,均不得扣除。

民眾報稅後如果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辦理更正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