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25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張貼日期:Nov 25, 2019 7:15:0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被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費用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後被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因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乃剔除該虛報之薪資費用250,000元。甲公司當年度原經稽徵機關核定全年虧損560,000元,嗣後經查核剔除該筆薪資費用重新核定全年虧損310,000元,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故甲公司因虛報薪資費用經稽徵機關查核後仍為虧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其漏稅額42,500元(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稅率17%),按規定倍數裁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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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陳蕙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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