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25兌換虧損已實現者,方可列為損失

張貼日期:Nov 25, 2019 7:3:25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進出口貿易頻繁,如營利事業向國外廠商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已實際發生者,可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國外廠商進、銷貨交易而產生應收應付帳款並以外幣為結算者,當交易發生時,以交易當日之匯率列帳,並於實際辦理結匯時,再依結匯時之匯率與交易當日之匯率差額計算兌換損益。其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方能認列,如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兌換虧損數鉅額增加,經審核A公司提示相關資料,發現其帳列之兌換虧損中部分係於年底時就外幣金額之匯率變動進行調整所產生之帳面差額,因尚未結匯,仍屬未實現,不得列計損失而予以調整剔除318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有計算明細表以資核對,並以已實現者始可列報,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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