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15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施行,行政院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納入洗錢防制體系

張貼日期:Nov 15, 2019 6:52:25 AM

本轄記帳士吳先生來電詢問,所有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都要遵守「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的規定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為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考量記帳業者所從事之交易類型,或從業特性易為洗錢犯罪利用,行政院以106年10月5日院臺法字第1060096629號令指定記帳業者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如下:(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協議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該所進一步說明,只有辦理上開行政院指定之交易型態才需要適用本辦法,上開受指定之特定交易型態,主要與公司設立或安排業務有關,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處理帳務尚無關聯。

該所特別提醒,如有違反洗錢防制法、資恐防治法及本辦法有關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申報可疑交易等規定,應處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第7條第5項、第8條第4項、第10條第5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6條第5項規定);違反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3項目標性金融制裁之通報義務者,應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資恐防制法第1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