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8,12-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張貼日期:Aug 13, 2019 4:8:23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1至2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開立銷售額6百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30萬元,經該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萬元,並處罰鍰75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已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本件課稅及罰鍰處分已逾5年核課期間,不得再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凡意圖免除稅捐,以詐欺或其他使稅捐之課徵發生不能或困難之不正當方法者皆屬之。本件甲公司雖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營業稅,惟未盡誠實申報之義務,明知其未向乙公司進貨,猶持無實際交易之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構成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雖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惟未根據真實交易事項依法誠實申報,而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如尚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娟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7分機

    •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