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6.30因應疫情影響,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收益案件紓困措施延長至111年6月底

張貼日期:Jun 30, 2021 5:13:25 AM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前核定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辦理出租或利用案件,109年及110年上半年應收之租金或利用費(下合稱應繳對價),承租人、利用人無法如期繳納或繳納有困難,得由管理機關斟酌個案情形予以緩收或減收。

經彙整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規定出租案件,租金減收成數多為2成至5成,截至110年6月23日,累計減收租金約1.98萬戶,新臺幣(下同)約6.24億元,減收金額前三名之主管機關及金額為教育部(3千餘件,1億9,829萬餘元)、科技部(2百餘件,1億1,483萬餘元)及經濟部(7百餘件,1億1,396萬餘元)。

考量疫情持續影響及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為紓解民困,財政部110年6月16日核定前述紓困措施延長至111年6月底,即承租人、利用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110年7月至111年6月應繳對價或繳納有困難,得由管理機關斟酌個案情形予以緩收或減收:

一、緩收:承租人、利用人有緩繳應繳對價需求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請展延至111年6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二、減收:管理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審酌減收成數,減收後應繳對價不低於管理機關實際負擔稅費;同意減收前已收取部分,得無息退還或抵繳次期對價。

三、管理機關自行收取之權利金等其他對價:得本權責處理緩收或減收。

各機關依其他法規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收益案件,有關因應疫情之處理,依各該主管機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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