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2.18 菸酒稅產品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

張貼日期:Feb 18, 2020 3:55:25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應稅菸酒品經核准產品登記,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倘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提醒菸酒稅廠商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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