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9.03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之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張貼日期:Sep 03, 2019 8:29:58 A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網路拍賣業者對於所標示商品價格之說明係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若欲索取統一發票,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如此一來將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規避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提醒,為杜取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已明定「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所刊登應課徵營業稅之A商品,其價格為10,500元,依規定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時,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10,000元、營業稅額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10,500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且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不可於消費者購買並索取統一發票時,才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或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