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25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滯納報、怠金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張貼日期:Nov 25, 2019 7:8:19 A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生技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其他費用中,9月污水處理費較其他月份增加150萬元,經查其計費說明表內容,除當月符合污水標準之污水費50萬元外,另加計因異常排放廢污水違規行為加重違規使用費150萬元,係違反經濟部工業局某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規定所處之罰鍰,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予以調減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費用或損失,應符合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任何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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