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8,22-財政部關務署就風傳媒108年8月22日有關「華航才是私菸所有權人!關務署急於對華膳開鍘為哪樁?」報導之澄清說明

張貼日期:Aug 28, 2019 3:10:55 AM

102年華儲員工涉及走私毒品事件,係業者所屬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從事個人之犯罪行為,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及行政實務見解,尚難一概推定為業者責任,該案經法院認屬員工個人之犯罪行為,並經最高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7年,海關就華儲公司貨物監管過失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論處6萬元。至於本次私菸事件,其案情相對複雜,華航為本案貨物所有權人(非倉儲業者),對於華航公司之處罰,宜待司法機關釐清相關案情後,由相關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上開二案情況不同,絕無報導所稱華航長期獲得寬厚待遇情事。

臺北關108年7月31日對華膳公司裁處,係考量刑事責任部分優先,原則上僅處罰自然人,而華膳公司為法人,應無刑事優先之問題,且華膳公司為海關監管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亦為移運行為人),其違規擅行移動保稅貨物之行為,至臻明確,爰就其管理不善事證明確部分,作成行政裁處。

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自移動貨物」、第37條「虛報進出口貨物」及第36條「未向海關申報,私運進出口貨物」三條文之構成要件、處罰對象及適用情形均不相同,海關向依具體個案之違章事實依上開規定分別處罰移運行為人、虛報之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或貨物輸出人(出口貨物),以及私運行為人。華航、華儲及華膳公司係依公司法分別設立,為獨立之法人,不能混為一談,亦無報導所稱關務署在實際執法上有很大操作空間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林佳吟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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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 張貼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