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23預售房屋之推銷費用應列為遞延費用

張貼日期:Dec 23, 2019 2:6:39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以興建房屋出售為業,其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預售房屋所發生之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中區國稅局於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建設公司於當年度推出先售後建之大樓建案,預計106年完工交屋,105年間為該建案投入廣告費500萬餘元,於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全數列報。經查核發現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建案房屋之推銷費用,不能直接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支出,因此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建設公司在房屋銷售階段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除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倘屬預售性質所發生之推銷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應列為遞延費用,等到房屋出售認列銷貨收入年度,再申報為當年度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張婉鈴,電話:04-23051111轉6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