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8

112.08.30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訂於112年9月1日凌晨3時至6時辦理系統壓力測試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訂於112年9月1日凌晨3時至6時辦理系統壓力測試,

請避免於上開測試時段登入該平台查詢及下載營業人進、銷項發票資料。 

112.08.30 「112年度營事所稅暫繳申報書」已掛載於中區國稅局網站,請自行下載運用 

中區國稅局)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書」業經財政部核定並掛載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

「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財政部令:依「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

訂定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專區 

(連結中區國稅局)

112.08.30 為強化個人資料保護,籲請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個資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財政部於111年1月20日已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近期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為提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意識,建立其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該局將持續加強對轄區內業者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座談會及相關法規宣導,並指定專人擔任諮詢窗口,即時解決業者法規疑義及提供協助。

該局特別提醒,依今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若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加重處罰,請相關業者注意遵守個資法及安維辦法規定,以免受罰。

另為利業者瞭解相關規範並協助自我檢查,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行政專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個資安全維護專區),查詢運用相關法規及表單。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林桂慧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3

112.08.30 蘇拉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蘇拉颱風來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做好防颱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蘇拉颱風來勢洶洶,高市稅捐處籲請民眾注意颱風動向並做好防颱準備,注意自身安全。如因颱風影響,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本市稅捐處或所屬分處申報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項目包括:

一、房屋稅:

(一)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二)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三)淹水受災每30天淹水樓層免徵1個月,不足30天者以30天計算。

(四)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

(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或所轄各分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

(一)汽車及汽缸總排汽量達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

(二)汽車及汽缸總排汽量達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視為停駛期間。

(三)有前二項原因者,應檢附:
1.里辦公處、消防、警察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
2.修車場(保養場)開立之維修發票(收據),並註明入、出場日期,可減徵或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四)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四、娛樂稅:

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可向該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可查詢高雄市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主題專區/天然災害減免;

另有關個人或營業人之財物損毀,涉及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之減免申請,請向所在之國稅局提出申請。日起30日內,可向該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可查詢高雄市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主題專區/天然災害減免;另有關個人或營業人之財物損毀,涉及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之減免申請,請向所在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112.08.30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自己執行業務使用,得列報該房屋折舊及相關稅捐費用,惟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事務所、醫療院所等使用者,得列支該房屋(包括基地)供執行業務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惟不得列報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又依同辦法第30條第1款前段規定,供執行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為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取有確實憑證者,得依規定提列折舊。至於該房屋(包括基地)所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依財政部75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7528632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於依法完納稅款後,亦得列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於查核某獨資經營醫療院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療院所除列報負責人所有房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外,另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經查核後,該醫療院所列報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全數准予認列為費用,惟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因與前揭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曾秀玉
電話:(04)23051111轉8533

112.08.30 大廈管理員代收各稅繳款書亦屬合法送達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繳款書郵寄至納稅人之住居所,若納稅人因事不在,繳款書可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如大廈管理員)代為簽收,即發生送達之效力,即使代收人未交付或未如期交付納稅人本人,仍不影響繳款書已合法送達之效力,逾期未繳納仍需加徵滯納金,逾繳納期限後30日未繳還會移送強制執行。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繳款書送達的方式並不限於納稅人本人簽收,如果納稅人不在應送達處所,可以將繳款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廈管理員)代為簽收,如無法由納稅人本人簽收或其他人員代收,也可以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另納稅人如有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時,可登載公告以為公示送達,同樣為合法送達。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繳款書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繳款書未合法送達。請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於規定期限內完納稅捐,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最高10%的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112.08.30 信託房屋也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之適用,但若該信託房屋如屬自益信託或遺囑信託,於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或為委託人之繼承人,則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而遺囑信託於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信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若該地上房屋亦符合無出租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規定,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例如A君(委託人)委託B君(受託人)管理房屋,受益人為A君(自益信託),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該房屋仍供A君實際居住使用,即可向稅務局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核課房屋稅。又如C君預立遺囑(委託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述明將房屋遺產交付信託,並明定該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其子女D君,該房屋供D君實際居住使用,亦可向稅務局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核課房屋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112.08.25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當年即可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才開始適用。

據統計,近5年(107年至111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及減免稅案件,每年平均約44萬餘件,除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當年度起適用之案件平均35萬餘件,以及否准適用案件平均5萬餘件外,每年仍約有3.5萬件(占比約8%)須俟次年始得適用租稅優惠。該署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倘欲自今(112)年起適用上述地價稅租稅優惠者,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能適用,上述申請截止日距今不到1個月,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倘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全戶戶籍遷出或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另外針對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導致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該署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最遲須於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核准後,110年、111年始可繼續按2‰課徵,逾今年9月22日申請者,將無法適用;至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經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課徵。

該署籲請土地所有權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

112.08.25 娛樂稅也可以網路申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方便娛樂稅代徵人,財政部已建置全國共通的「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提供申報人辦理娛樂稅自動報繳、臨時公演網路申報作業多元化的申報管道,免除往返稽徵機關的時間及人力,並享受24小時不打烊的網路服務。

稅務局說明,申報人只要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kltb.gov.tw)首頁/快捷服務點選網路申報,並在線上申請帳號,經該局核准啟用後,就可直接線上辦理娛樂稅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網路申報。於申報期限內,全天24小時均可申報,不須受機關上班時間之限制,非常便利。

該局亦會針對娛樂稅自動報繳經核定後之申報案件,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公告,娛樂稅代徵人並可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如對娛樂稅網路申報作業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31~738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112.08.18 財團法人所有供附設長照機構使用之房地 可享地方稅租稅優惠

宜蘭縣財政稅務局表示,

受到人口高齡化影響,國內長期照顧需求日益增加,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及確保長照服務品質,

對於財團法人所有供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附設長照機構作長照業務使用的房地,可享有地方稅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衛生、學校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財團法人,依長照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可檢附設立許可證書、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土地及房屋自有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供作長期照顧業務使用房屋稅及地價稅免稅申請;另外私人捐贈供長照機構使用的土地,如法人章程有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而且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要件,還可獲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經核准免徵各稅的房地,應維持原審認符合要件及使用情形,避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原核准原因、事實消滅,或違反相關規定時,依法追補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

可撥打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70~175、

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8594轉300~308洽詢。

112.08.18 餐廳附設卡拉OK應代徵娛樂稅

餐廳業者為招攬生意,設有卡拉OK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雖然未向顧客另外收取費用,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稅課徵範圍,應辦理娛樂稅開業登記及代徵手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係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依法課徵娛樂稅。至於經營鋼琴酒吧或飲食飯館,如僅提供電視供消費者觀看或撥放音樂供消費者聆聽,則不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但如有提供娛樂設施(卡拉OK、KTV)或由歌手、樂團或舞者等歌唱表演或舞蹈等娛樂活動,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150,000元罰鍰,另外,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如您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

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31~738查詢。

112.08.18 網路繳稅請留意,小心誤入釣魚網站!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您,

使用網路繳稅網站繳納地方稅時(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

請再次注意網路繳稅網站之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是否正確,避免誤入釣魚詐騙網站。

該局呼籲民眾注意下列4大重點觀察是否為釣魚詐騙網站:

1.政府機關專用網址結尾是「.gov.tw」;gov前面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

2.網址結尾不會有com。

3.政府機關不會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

4.政府機關不會電話要求至ATM或網銀操作轉帳。

   如您對繳稅相關事宜如仍有疑義,

   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66-969洽詢。

112.08.14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

財政部今(11)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2年9月1日至10月2日;因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發布令釋分別提供109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免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紓困條例施行至112年6月30日止,且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占大多數)或部分採特殊會計年度(如4月制)者,其112年度上半年營運期間(即暫繳之所得期間)仍落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止),部分營利事業營運持續受疫情影響,為落實紓困條例立法意旨,爰對112年度會計年度上半年期間落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者,提供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至於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7月1日以後者,其112年度會計年度已非紓困條例施行期間,應適用一般稅制規定辦理暫繳。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紓困措施循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該部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或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簡政便民。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18

(1)申請書(ODT) 

(2)申請書(PDF)         

112.08.08  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表示,近日受卡努颱風外圍環流帶來豪雨影響,造成部分地區發生災情,財政部已請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附「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宜芸
聯絡電話:02-23228203(賦稅)

        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112.08.02  經濟部新增營業項目「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 

經濟部業於112年7月3日以經商字第11204719220號公告「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

新增「H204010私募股權投資業」及「IH01010產業控股公司業」營業項目。

 

新增「H204010私募股權投資業」及「IH01010產業控股公司業」營業項目